“卡奴”恶意透支小心坐牢
来源:
中国经济网
2009年12月16日11:08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宣布将于今日起施行。
看点一
使用POS机信用卡套现情节严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两高”司法解释明确了使用POS机等方法进行信用卡套现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问题。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看点二
“恶意透支”“善意透支”区别关键看“非法占有目的”
“两高”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四点可以区分持卡人“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最高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在发布会上指出,因为“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主要界限。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列举了六种情形。
看点三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1张以上信用卡信息构成犯罪
司法解释明确,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涉及信用卡数量1张以上的,即可构成犯罪。最高法院副院长熊选国介绍,这是《刑法修正案(五)》新增加的罪名。
何为“恶意透支”?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6种情形:
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
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
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
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信用卡被冒领 透支银行埋单
市民若被别人冒用身份办理信用卡恶意透支,可要求银行调出办卡申请表,如果能证实信用卡申请材料非本人填写并签名,被冒领信用卡引起的恶意透支,银行会负责,无需客户还款。
本报讯(记者孔华)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信用卡持卡人“恶意透支”将被追究刑责。有市民提出,是银行滥发信用卡在先,才为恶意透支提供了温床。银行不从严把关发卡,导致屡有市民被人冒用身份证和签名假办信用卡,为此造成损失,银行的责任该如何认定?记者采访了银行业和法律界人士。
近年来,我国不少地方都出现过有人从未办过信用卡,却被多家银行催促还款的“怪事”,后经追查原来是被人冒领信用卡所致。被访银行人士表示,冒领信用卡行为依然难以杜绝。某股份制银行信用卡中心华南区域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银行信用卡业务竞争十分激烈,部分一线办卡人员为争抢客源,甚至只要求将身份证交给代办人,不需要任何资料证明,就可以办好一张信用卡。
法律界人士表示,个人有保管好自己身份证明的义务,而银行工作人员在进行信用卡办理时,更要严格核查申办人的资料。但由于目前还没有一种有效的方法来制止冒办信用卡行为的情况,建议市民经常对自己的信用状况进行“体检”。一旦发现被冒领信用卡恶意透支,可要求银行调出办卡申请表,因为按照规定,信用卡申请材料必须是办卡人本人填写并签名,如果能证实非本人签名,银行就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昨天被访的各家银行均表示,如果经过调查发现是被冒用身份办理的信用卡,由此引起的恶意透支、甚至被记录信用污点的,银行均会负责,无需客户还款,并协助按人行规定流程取消不良信用记录。
恶意透支量刑标准
“数额较大”:恶意透支1万元~10万元
“数额巨大”:10万元~100万元
“数额特别巨大”:100万元以上
刑法相关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从轻处罚条件
恶意透支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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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国家统计局统计的是哪部分人的CPI,反正和我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