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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统计法将施行 长沙35家统计违法单位被立案查处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09年12月16日11:34
  新《统计法》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统计法》旨在建立更加有效的机制,预防和惩治在统计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明确禁止领导人员行政干预统计数据,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长沙市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芮英姿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修订后的《统计法》变动较大。

  地方单位部门领导“三个不得”

  修订后的《统计法》规定了领导人员的“三个不得”,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芮英姿表示,这是从法律制度上来预防和惩处这类统计违法行为。

  领导自行修改统计资料属违法

  修订后的《统计法》按照统计工作的领导者、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者、统计调查对象三类不同主体,对统计违法行为重新进行了归纳和整理。一是对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的违法行为作了进一步的明确,比如领导人员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的行为。二是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中的违法行为作了进一步细化。比如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泄露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等行为。三是对统计调查对象的违法行为重新作了规定,将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统称为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同时,加大了行政处罚的额度,统计行政处罚最高额度由5万元增加到20万元。修订后的《统计法》还增加了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可以并处1万元罚款的规定。

  可对违法个人提出处分建议

  新法规增加了对统计违法行为的个人作出处罚的规定,增加了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案件移送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35家统计违法单位被立案查处

  2009年,长沙市统计局共执法检查275家单位,责令整改145家单位,通报批评57家单位,立案查处统计违法单位35家,处罚16家,罚款10.2万元。我市政府统计部门查处的部分统计违法典型案件情况有:

  1.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拒报统计资料案。2009年7月29日,长沙市统计局就该单位多次迟报《财产保险公司业务统计月报》的行为,向该单位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进行查询,该单位拒不按期据实答复,已构成拒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2.望城县高塘岭镇卫生院瞒报统计资料案。该单位上报望城县统计局《2008年度劳动情况》中,“劳动报酬总额”填报为191.5万元,经查实2008年“劳动报酬总额”实际为221.5万元,瞒报30万元,已构成瞒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

  3.宁乡县医疗服务中心虚报统计资料案。宁乡县统计局于2009年9月10日依法对宁乡县医疗服务中心进行统计执法检查,该中心上报统计局2008年度《全国第二次经济普查报表》中,总支出为279万元,经查实际总支出为215万元,虚报64万元,已构成虚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记者周丛笑) (来源:长沙晚报)
责任编辑:董丽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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