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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一张信用卡即可获罪

来源:北京晨报
2009年12月16日14:34

  伪造一张信用卡即可获罪

  两高出台司法解释 恶意透支后尽快还钱可不究刑责

  没有收到银行催款通知不算“恶意透支”;是否“非法占有”成为判断界限。昨天,国新办举行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于今天起施行。而央行也将和公安部门配合,针对银行卡领域的犯罪活动开展为期10个月的专项打击行动。

  没被催款不算恶意透支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解释,这次“两高”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孙谦说,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催款通知或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司法解释还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未立案前偿还不究刑责

  司法解释中指出,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或不追究刑事责任。“既依法追究恶意透支诈骗行为,又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孙谦解释。

  来自法律专家的观点则认为,这体现了审判上宽严相济的政策,即如果恶意透支的人把钱还上了,那么就可以从宽处理,该司法解释是有益于被告人的。

  买卖信用卡信息将入罪

  司法解释规定,伪造信用卡1张即可构成犯罪,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如果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认定为“情节严重”;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互联网或手机等方式“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可按信用卡诈骗罪来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一张信用卡的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的,也要按照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进行处罚。

  POS机套现属非法经营

  司法解释规定了对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晨报记者 王海亮

  怎样算恶意透支?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

  ·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还钱

  恶意透支怎么处罚?

  数额 刑法认定 处罚

  1万至10万 数额较大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10万至100万 数额巨大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超过100万 数额特别巨大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出台背景

  前三季信用卡坏账率翻番

  晨报讯(记者 李若愚)央行数据显示,截至今年第3季度末,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还的信贷总额为74.25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26.5%。按照国际惯例,逾期半年未偿还的信用卡贷款被视为坏账。

  ■相关新闻

  伪造外国信用卡

  案犯套现六十万

  晨报讯(记者 武新)被告人陈某等人分工明确地伪造外国信用卡,在中国境内刷卡套现60余万元。昨天,西城法院对陈某等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到七年不等刑期。

  西城法院查明,2008年11月间,被告人陈某、田某、高某及孟某(另案处理)预谋后,伙同被告人庄某、梁某、刘某,使用被告人田某提供的北京天恩桥商贸有限公司从银行申请的两台POS机,采用伪造的境外信用卡,由被告人陈某等人进行刷卡套现活动;从2008年11月6日至11月29日间,6名被告人通过上述方式的刷卡金额共计人民币140余万元,其中套取现金共计人民币60余万元,另80余万元被银行拒付,后被查获。

  

责任编辑:侯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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