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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前偿还“恶意透支”者可不究刑责

来源: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2009年12月16日16:54

  信用卡犯罪两高司法解释出台没有收到银行催款通知不算“恶意透支”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发布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于今日起正式实施。

  □延伸阅读

  中国银联:此举利于打击信用卡套现

  办案遇阻透支买房是否“恶意”?

  2009年下半年,四川兴华中律师事务所主任周建中接手了一起涉及信用卡诈骗的案件。某公司白领张某想买房子却囊中羞涩,便借来亲戚朋友的信用卡刷了房子的首付款。之后张某身患重病,收入锐减,以至于还不起款,后被警方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刑事拘留。

  警方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周建中则认为张某在透支的时候是有还款能力的,是后来因为生病才导致还不起,因此不符合“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并且“没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因此张某的行为只能算善意透支,不应该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目前,这起案件还在审理过程中。

  《解释》出台恶意透支有了“标尺”

  据周建中介绍,在两高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法律对于“善意”和“恶意”没有特别明确的界定,两者之间容易混淆,而这次出台的《解释》对“恶意透支”做了限制性规定: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这样有利于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具有现实意义。

  青羊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王敏玲告诉记者,出台司法解释之前,检方对于“银行催收”的界定比较困难,或许是银行没有严格催收持卡人还钱,也可能是持卡人真的没有收到催款通知,以致认定“催收”这个问题上出现了争议。但《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这一司法解释不仅有利于统一量刑,同时也提醒金融机构要加强对信用卡的管理。

  “恶意”限度超10万为“数额巨大”

  除此之外,《解释》中还规定,“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重要要件”。“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

  罪。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司法解释中对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情形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此外,《解释》还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比如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等。并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金额的,可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李寰

  中国银联董事长刘廷焕认为,本次出台的《解释》填补了信用卡套现在法律条款领域的空白,将有力打击猖獗的信用卡套现。

  刘廷焕介绍说,信用卡套现本质特征就是通过欺骗方式将信用卡内的授信额度直接转化为现金套取出来。套现商户串通持卡人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实际上是对金融秩序的扰乱与侵犯。《解释》中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处罚。

  刘廷焕说,此前,由于没有明确法律依据,银行卡产业在打击信用卡套现方面,一直缺乏有力手段。《解释》的出台将有力遏制套现商户的不法行为。 据新华社

  □相关新闻

  恶意透支7人违法代办信用卡领刑

  本报讯(金牛检记者张运骄)使用违法代办的信用卡刷卡套现、恶意透支,给多家金融机构造成50余万的损失,近日,成都金牛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涉案人员7人的特大信用卡诈骗案获得一审宣判,4名主犯均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3名从犯也被分别判处1年6个月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据悉,这也是金牛区首例“对违法代办信用卡被告人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案件。

  苏至波、程序、余勇、龚晨曦于前年7月至去年8月期间,经预谋,利用余勇在“四川康福德高汽车公司”工作之便,伪造该公司印章,编造虚假的工作证明和收入证明,为无固定工作和收入,还款能力低下,无资格办理信用卡的黄伯成等40余人,向多家金融机构骗领信用卡90余张,收取信用额度10%的“代办费”牟利,苏至波、程序还利用该公司POS机为上述人员做虚假消费刷卡套现,从中收取5%“手续费”牟利。该犯罪团伙使用骗领的信用卡通过刷卡套现、恶意透支等方式给多家金融机构造成经济损失高达50余万元。

  

  

责任编辑: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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