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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可收短期惩罚性赎回费

来源:金融时报
2009年12月17日09:59
  从2010年3月15日起,开放式基金管理人将可自主选择对持有少于一周、少于一个月内赎回的基金持有人分别加收不低于赎回金额1.5%和0.75%的赎回费;鼓励基金实施后端收费模式,手续费随持有期限不断降低,持有三年以上可以为零。基金公司可向销售机构支付尾随佣金,不设上限,但一次性奖励叫停。

  昨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公布了这一新规。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管理规定》明确,对于投资于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债券基金投资人,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约定收取一定比例的赎回费。

  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应当明确销售费用的分成比例,规定“应当在基金销售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约定双方在申购(认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的分成比例”,并据此确认实际销售收入并进行核算、记账,依法纳税。

  《管理规定》明确,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其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对于管理人自主决定是否设置短期交易赎回费问题,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管理人可在设置时考虑产品特性等因素;短期赎回费计入基金资产也是为了给长期持有人以补偿,并非用以提高销售收入。同时,据中登公司的统计数据,2006年到2009年间,个人投资者基金平均持有期限都在30日以上,仅当个人投资者投资金额超过100万元时平均持有期限才降至30日以下,因此如增加短期惩罚性赎回费,受影响最大的应是投资额在100万以上的个人投资者,而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主设置收取短期交易赎回费的适用投资者。
责任编辑:黄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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