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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须定期披露资本充足率

来源:北京商报
2009年12月17日02:46
  商报讯(记者崔吕萍)银监会昨日下发《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规定自明年1月1日起,凡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商业银行,必须按照银监会规定的披露频率发布银行资本充足率及有关资本安全的关联数据,保证广大存款人及投资者的知情权。

  伴随着信贷总额天量 增长,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下滑受到市场普遍关注。但此前A股上市银行披露的三季报中,个别银行没有披露当期资本充足率,引发了市场普遍猜测。专家认为,《指引》将促进商业银行审慎经营。

  《指引》规定,银行实收资本或普通股及其他资本工具的变化情况,应及时披露;核心资本总额、附属资本总额、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等重要信息应每季度披露;资本充足率并表范围、资本及资本充足率、信用风险暴露总额、逾期及不良贷款总额、贷款减值计提准备及变动情况、信用风险资产组合缓释后风险暴露余额、资产证券化的各类风险暴露余额、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及期末风险价值和平均风险价值、操作风险情况、股权投资额及其公允价值和出售与清算已实现的收益或损失、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情况等相关重要信息,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披露。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监管部门将依法对商业银行上述信息披露事实监督管理,发现信息披露存在缺陷或出现异常时可采取管理措施,但存在专有信息及保密信息的数据不在披露范围之内。

  据了解,该《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这些银行在过渡期内仍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披露资本充足率相关定量信息,同时至少披露《指引》中规定的定性信息及资本底线定量信息。
责任编辑:侯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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