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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小纠纷”与减排“大目标”

来源:经济参考报
2009年12月22日11:32

  供热“小纠纷”与减排“大目标”

  □孟宪域

  日前,北京市供热集团起诉崇文区王某、向其“追讨”供暖费的案件宣判了,王某的住房虽未使用供热,但还是败诉,被判全额缴纳自2005年起拖欠至今的取暖费共计2 .1万余元……作为承办此案的法官,案件虽已审结,但法庭上的辩论之声,犹在耳畔。

  原告:“我们是集中供热,即便你们家不用(暖气),也得全额交费”;“你一家不用,我们也是全楼供暖,满负荷运行,所以你家还是要交费!”

  被告:“买房的时候,我就知道这房子实行分户供暖。2005年入住,我也曾致函热力集团,要求不用其供热,且我家至今没打开过供热阀门,双方亦未订立过供暖合同,原告不能强买强卖……现在,我们同意缴纳一部分热能辐射补偿金,不同意支付全部供热费用。”

  原被告争执的焦点是:具备分户供热的新建楼房,在用户不需要、也确实没有使用供暖之时,是否还须缴纳全额供热费?

  根据以往的相关规定和法院判例,遇到此类“小纠纷”,被告大都被判败诉。不过,法律的这项“固有规定”,源起于居民楼集中供热的“旧时代”,一二十年前建成的“老楼”,供暖管道从底层垂直向上修到顶楼,中间的任何一户关闭阀门,全楼均无法供暖。那时,供热集团不允许、也没有哪一家用户敢自行“不采暖”。

  今天,北京的绝大多数“新楼”的供暖模式都采用了分户、可调节供暖方式,从绿色环保、减少碳排放、节约能源的角度讲,是符合世界潮流的“最佳设计”。

  可笔者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现实生活中的本该实施分户供暖的许多新楼房,却在相关垄断企业的惯性思维下,仍采取“一户也不能少”的集中供暖、统一收费,不仅住户没有“不享用”的权利,且早已退出历史舞台的“强买强卖”竟然还以某种合法形式“理直气壮”地出现在公众面前。

  考虑到北京市部分家庭已经拥有了2套以上住房,考虑到部分家庭可能在元旦、春节外出旅游、探亲,而市场经济的核心观念,就是任何人都有权拒绝购买他不需要的服务,且无须为他不曾享受的服务支付费用。

  掩卷长思,中国碳减排的“大目标”,难道不该从切实解决分户供暖这样的“小纠纷”开始做起么?为温总理“减少碳排放”的郑重承诺“分忧”,难道不是中国的每一家企业、每一位公民应尽的义务么?

  我并不讳言,供热与供电、供水有较大不同,根据热传导、热辐射等原理,供暖企业如果向一栋楼房的80%住户提供热力服务,则其余20%关闭了阀门的住户,也能享受到热渗透、热辐射带来的“实际好处”,但供热企业有权收取“基础供暖费”并不等于他们拥有向关闭了自家阀门的住户收取“全额供暖费”的权力,否则,分户供暖的复杂管道设计和建造就成了“聋子的耳朵———摆设”。

  

责任编辑:侯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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