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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法草案明确医保基金先行支付义务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赵超 刘铮
2009年12月23日09:14

  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进行三审的社会保险法草案明确了医疗保险基金的先行支付义务,同时对工伤保险中相应的第三人问题作出了规定。

   草案原来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有的地方提出,实践中由第三人侵害发生的医疗费用,有的第三人拒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只能由自己承担。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建议草案增加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拒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草案还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第三人拒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同时,草案中删去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合并实施的原则规定。草案审议稿原来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一标准,合并实施。

责任编辑:黄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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