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人所共盼。今天,在这个隆冬时节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内容涉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多项社会保障,被称为社会保险的“基本法”。因为与民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这部关涉民生的法律备受社会各界瞩目。
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开征求对社会保险法草案的意见,社会各界提出7万余条意见。伴随着利益、观念的冲突和争议,社会保险法的制定在各方博弈中不断推进。我国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如何在国家现有财力、社保体制与机制框架下,织就一张社会保障的大网,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拟降低缴费年限门槛
按照现行做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缴费不足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根据这一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必须连续缴纳,中间断了就无效,有人因出国或失业而不得不中断缴费。而且还要缴满15年,否则就只能领取一次性待遇,把个人交的8%还给个人。如此以来,部分公众很难指望老了以后能够得到保障,这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国家建立养老保险的初衷。
无论是来自公众的声音,还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中,都有意见认为这一规定不尽合理,门槛较高,建议应允许缴费不足15年的公众延续缴费或者一次性缴费至15年,或者将其基本养老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为此,社会保险法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有社保专家表示,如此规定意味着草案基本维持了缴费15年的基本门槛,但养老保险缴费方式更灵活,可以一次性全缴,也可以在间断后继续缴。
在征求到的公众意见中,有人提出“多缴多得、少缴少得”的建议。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了“最牛的养老保险金”,一个月只有两元多。有专家称,如果养老保险金领得特别少,老年的时候不能保证基本生活,这也是问题,“毕竟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是要保证人老以后能够保有基本的生活水平”。
增加社保基金先行支付规定
在征求意见中,很多公众对现行医疗保险待遇制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现行制度存在一些明显不合理的规定,并给参保人享受待遇设置了各种障碍。另外,异地就医难也屡受公众诟病。很多退休职工投靠子女异地居住,异地就医后要自己回到退休地报销,不得不为报销医药费两地奔走。
还有公众提出,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只能由自己承担,不尽合理。
为解决这一问题,社会保险法三审稿草案中增加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拒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其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草案同时增加规定:对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第三人拒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其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社保专家指出,如此规定体现了将社保基金花在保险人身上的初衷,意在强化《社会保险法》的法律保障和救济功能。
全国社保基金定期公布收支情况
《社会保险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时,常委会部分成员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提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作为社会保障的战略性储备保障资金的属性,应当在《社会保险法》中作出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柏林表示,法律委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
《社会保险法》草案三审稿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情况。国务院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
强化人大对社保基金的监督
一段时间以来,我国挪用社保基金案频发,为社保基金的监管敲响了警钟。如何确保数额庞大的“保命钱”的安全,成为立法制度设计的核心问题。
公众在征求意见中认为,现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制不合理,社会保险主管行政部门集管理与行政监督于一身,自己监管自己,暴露了社保基金监管中的漏洞。
此次草案修改强化了人大对社保基金的监督,增加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为加强社会监督,《社会保险法》草案还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个人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的情况;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