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可续缴
来源:
北京商报
2009年12月23日09:05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昨日上午审议 社会保险法草案、 侵权责任法草案、 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等多部法律草案。
令人关注的是,进行三审的 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可延续缴费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草案
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根据现行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缴费不足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一些常委会委员、地方提出,这样规定不尽合理。
此次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增加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同时,草案增加、修改了多项规定,包括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负责管理运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用人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个人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等。
对于社会十分关注的社保基金监督问题,草案增加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侵权责任法草案
医疗机构不得实施不必要检查
侵权责任法草案四次审议稿进一步明确了民事权益的内容,对建筑物倒塌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做出了更严格的规定等。
草案修改规定包括: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侵害他人生命或者造成他人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
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
关于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草案完善了电网企业应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上网电量的规定。
根据修正案草案,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在规划期内应达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制定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具体办法,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在年度中督促落实。
修正案草案还规定,电网企业应当与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的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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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国家统计局统计的是哪部分人的CPI,反正和我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