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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调整

来源:深圳新闻网-深圳商报
2009年12月24日11:53

  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调整

  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转让,将全额征收营业税

  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3日对外公布了调整后的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其中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转让,将全额征收营业税。

  这份最新发布的《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指出,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通知指出,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两部门强调,为维护正常的财税秩序,各地要严格清理与房地产有关的越权减免税,对清理出来的问题,要立即予以纠正。

  此外,自2010年1月1日起,去年发布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将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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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部严查开发商囤地

  【新华社北京12月23日电】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会议精神,国土资源部23日宣布对北京、上海、浙江等9个省区市的18宗房地产开发闲置土地挂牌督办,以强化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全程监管,规范房地产市场运行秩序。

  此次挂牌督办的18宗房地产开发闲置土地,分布在北京、上海、浙江、山东、福建、湖南、广西、吉林、宁夏9省(区、市)。国土资源部要求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于2010年1月底前,将18宗闲置土地处置情况上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明年2月底前,要将各省份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上报,对闲置土地依法处置。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各地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分类处置房地产开发闲置土地。对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照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对因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尽快协调有关部门,拟定处置方案报政府批准。

  

责任编辑:丁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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