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下午在台州温岭法院开庭审理原中国
建设银行(601939)台州?a href="https://q.stock.sohu.com/cn/601988/index.shtml" target=_blank>中行谐そ锴渴芑咭话浮=锴吭谕ド先衔约菏帐艿木蟛糠挚钕畈⒉挥Ω萌隙ㄊ腔呗缚?,而是正常的人情往来,或者是
合作经营项目的分成款和借款。
蒋达强今年45岁,从1995年开始,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台州分行营业部主任,台州市分行副行长、行长等职务。于今年5月5日被执行逮捕。
台州市检察院指控,蒋达强涉嫌在2007年到2008年期间,收受多名企业主贿赂款,总额高达453万元。向蒋达强行贿的,包括某装修企业承包人陈某,某科技集团董事长吴某,某房地产企业副董事长梁某等人。其中有两笔指控的涉案金额高达200万元和199万元。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收受钱款的事实本身,蒋达强并没有异议,但是对于收受钱款的性质,蒋达强提出了异议,他认为自己收受的绝大部分款项并不应该认定是贿赂款,而是正常的人情往来,或者是合作经营项目的分成款和借款。
在审理中,蒋达强委托了两名律师为自己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提出,蒋达强一案不应该定性为受贿罪,而应该定性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根据刑法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处罚要比受贿罪轻得多。案件的定性问题成为法庭辩论的焦点。由于案情复杂,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今天没有当庭作出判决。【作者:柴燕菲来源:中国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