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编注:下称《修正案》,明年4月起施行)。根据《修正案》,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同时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用于补偿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
费用高出常规能源电价的差额,及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其他多项费用。
我们认为,《修正案》的亮点在于取消了草案中对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最低限额指标的规定。这就是说,凡是与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电网企业必须全额收购。这将扫清以往新能源并网时产生矛盾的可能,避免出现因责权不清而出现延误新能源设备并网发电的现象。
不过,新能源发电企业为了与电网签订全额并网收购协议,将有义务加大保障发电安全性与稳定性的技术与人力投入,这或许会增加部分发电企业的发电成本。值得关注的还在于,在未来新能源建设中,投资企业将对发电设备的质量与稳定性提出更高要求,风电设备等产业的洗牌整合过程将加速,龙头企业依靠其技术与规模优势终将笑到最后。
此外,《修正案》的另一大亮点是明确建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将“电价附加”与“专项资金”整合形成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可以更加集中高效地推进可再生能源发展。我们期待该基金管理细则的早日出台和落实。
我们认为,修订推行《可再生能源法》将是中国履行哥本哈根会议上减排承诺的第一步重要措施,这将是国家加快落实新能源产业扶植政策的开端,接下来新能源并网国家标准、上网价格机制等新能源产业扶植措施将陆续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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