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搜狐 ChinaRen 17173 焦点房地产 搜狗
财经中心 > 国内财经 > 民生经济 > 聚焦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最新新闻

养老险新规中的“不得退保”需明确配套政策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09年12月31日09:39
  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参保人不得退保”。对于“不再允许退保”的问题,部分公众有误解,甚至有人称之为社保政策的倒退。

  事实上,社会养老保险本身就不应该允许退保,此前年年上演的“退保潮”本质上是一种政策缺位情况下的无奈。谁都看得见,退保就是劳民伤财,退保就是财富掠夺,允许退保的养老保险,保的不是参保人,保的是地方政府。作为一种政策性兜底保障,只要让人家参加,就必须对其负责到底,从而实现人人皆有合适的养老保障。

  因为养老保险此前长期无法实现跨地区转接,所以流动参保人只得选择“退一点是一点”。现在养老保险已经能够较为便捷地实施转移,以放弃养老保障的方式来非常不划算地取出个人账户余额,事实上是毫无必要的。因此,在国家保证养老保险畅通无阻地全国转接,并且规定退休时缴费不足15年可延续缴费的前提下,以不得退保的强制方式来为每一个公民保留一份基本养老保障,应该是较为合理的。毕竟,这不是锦上添花的商业保险,而是兜底性的社会保险。

  只不过,不得退保终归是一种政府强制,面对具体现实情况的纷繁复杂,它整体的合理性可能会与个体的现实不合理之间发生矛盾。各种可能会使退保成为一种理性且必要选择的情况,政府部门应该有一个预先的梳理和规范。比如说,一个人在尚未达到退休年龄时,突然丧失了劳动能力,已经没有能力继续缴费,他该怎么办?再比如,一个人身患绝症已经不可能支撑到退休年龄,但他迫切需要一笔钱来支付医药费,他可否从养老基金中寻求到帮助?

  养老保险不退保符合绝大多数参保人的利益诉求,但这并不意味着少数人的利益就可以因此被忽略。国家应该积极制定与养老保险不退保相配套的后续政策,对于在社保可全国转接之后仍可能出现的无奈退保诉求,进行梳理和规范。比如,可否借鉴商业保险中很常见的特定情况下豁免保险费的方式,让那些可能中途没有能力承担保费的人,省去对不可退保的后顾之忧?

  作者:舒圣祥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责任编辑:李瑞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发表评论前请先注册成为搜狐用户,请点击右上角“新用户注册”进行注册!
设为辩论话题

我要发布

股票行情行情中心|港股实时行情

  • A股
  • B股
  • 基金
  • 港股
  • 美股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财经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