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大幅下调个人出租住房征税率
从2010年1月1日起,吉林省长春市将大幅下调个人出租住房征税率。这是近日出台的《长春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做出的新规定。
据了解,下调税率后,长春市个人出租住房的税收综合征收率将由现行的住房15.5%、非住房30%,统一降低为5%。个人出租房屋,采取按租金收入据实计算纳税或按核定的租金收入计算纳税。纳税人申报的租金收入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参考同类地区、同类地段的租金标准予以核定征收相关税款。
业内人士认为,下调个人出租住房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体现了惠民利民精神,降低了创业成本,有利于发展民营经济和公平税负。
摘自 新华网 2009.12.28 记者 郎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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