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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物业新规严禁收取装修保证金

来源:建设部_
2009年12月31日21:29
  记者近日从江西省南昌市人大获悉,经南昌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将于明年7月1日起实施的《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装修保证金。

  针对目前南昌市普遍存在的物业服务企业收取业主装修保证金的现象,《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装饰装修保证金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也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代缴费用而停止提供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有关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或者使用人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此外,《条例》规定,业主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的用途使用住宅,不得擅自改变住宅的使用用途。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

  摘自 新华网 2009.12.28 记者 胡锦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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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董丽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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