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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税 对股市影响有限

来源:东方网
2010年01月01日08:36
  东方网1月1日消息:据新闻晨报,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分析人士认为,此项税收新规主要为了完善目前个人所得税规则、平息之前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一夜暴富”引发的争议,一定程度上具有定向征收资本利得税的意味,将增加了上市公司发起个人股东的转让成本,间接鼓励发起个人股东长线持股,有利于减轻当前证券市场大小非个人股东频繁减持给市场带来的压力,对股市短线形成利好。新规定对中小板股尤其创业板新股个人股东减持影响较大,但由于这些个人股东持股成本远低于市价,即使征税其所得仍相当可观,估计有部分个人股东将采取股权托管、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

  限售股有2种,一种是IPO限售股,另一种股改产生的限售股。分析师认为,此次新规有利于发挥税收对高收入者调节作用,将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一定程度上减轻市场抛售压力,短期利好股市,中长期影响偏中性。因为目前大部分上市公司的股价远高于发起人成本,即使征收个人所得税,也难以抑制个人股东落袋为安的减持行为。而且,除了中小公司个人持股情况比较明显外,大部分公司的主要发起人股东属于法人持股,新政并没有影响到此类大非减持,因此对股市中长期走势影响有限。

  据悉,1994年元旦起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明确对“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股票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范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考虑到资本市场实际情况,此前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我国一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责任编辑:董丽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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