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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长江复出背后的问责“江湖”

来源:中国经营报 作者:吕静
2010年01月02日14:15

  曾因三鹿事件引咎辞职的质检总局原局长李长江又“重出江湖”。

  “‘扫黄打非’有起点没有终点,只能加强,不能削弱。”2009年12月24日,久未露面的质检总局原局长李长江赴江苏视察指导工作时如是表示。此时李长江的新身份是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专职副组长,这离他最后一次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露面的时间整整过去了一年零四个月。

  业内人士评论说,65岁的李长江此时复出多少有点“善终”的味道。

  李长江复出

  与其他因三鹿事件“调离”的官员相比,李的复出并不是先例。

  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原副司长鲍俊凯早在2008年就已调任安徽省任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河北省农业厅原厅长刘大群在2008年11月复出后任邢台市市委副书记,并在2009年1月当选邢台市市长。值得注意的是这两位官员的问责时间都没有超过一年。

  李长江此次履新职位是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在外界看来,这似乎是个“边缘”的机构,但级别却是正部级单位,而李长江此次复出的职位级别却是副部级。“一般情况下,复出的官员都会降级使用,但会保留正部级待遇。”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曾华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

  2009年7月12日,中央下发《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除了对问责对象、范围、处理结果提出了一些“软性”规定外,唯一可以量化的就是:问责人在辞去原职一年后可以适度复出。

  李长江刚刚符合这个标准。

  不过,1944年生人的李长江今年正好65岁,这与中央规定的正部级官员退休年纪恰恰吻合,在此时就职不免让人存疑。

  据中央党校政法部主任王军介绍,部级干部在退休时并不以生日月份计算,而是到了该年底一次性退休。依此类推,李长江的退休年限应该是2009年年底。但和重职要职不同,常设性机构的官员年纪可以延长半年到一年。

  在王军看来,李长江此次任职时间不会过长。

  此时,扫黄打非已成为近期国家主抓的大事,为此还专门出台了相关政策并关闭了许多违规网站。“李长江的个性刚硬、手腕强势,此时让他上任是想让其发挥余热做出一番事业。当然他也能够功成名退、善始善终,不至于在履历表的最后以引咎辞职结尾。”曾华说。

  问责官员复出路径

  李长江的复出并非个案。与李长江相比,孟学农显然没有这么幸运。

  山西省原省长孟学农因山西临汾尾矿溃坝事件引咎辞职时,在离开山西省之前曾经写过一首诗来表达对山西的深厚感情,无奈的语言显示出他对自身工作的依依不舍。

  和李长江不同,孟学农曾两次复出,第一次是出任北京市市长不足三个月之时因非典控制不力引咎辞职后调任南水北调办副主任,后又调任山西省省委副书记、省长一职。

   “年纪是第一要素。”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汪玉凯说。据了解,孟学农第二次复出的年纪是58岁,正是部级领导干部干事业之时。

  “除此之外,孟学农当时是因为非典引咎辞职的。相比于食品安全,前者是非人为可控事件。就算孟学农后期有所隐瞒,也有为避免群众慌乱而带来社会不安定之意。从责任面来说,稍轻于李长江。”曾华说。

  在《规定》中,界定了七条属于问责范围的情况。其中“由于主观错误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与一些非直接主观意识性失误同时列在了一起。

   “虽然问责标准一样,但处理结果却不同。像由主观原因所犯的重大错误,例如贪污、受贿、涉黑这类情节不但会被开除党籍、公职,也属于不再录用范围,而引咎辞职的复出机会更大一些。”曾华说。

   除此,问责和复用在责权分工上也是由两个部门担当。“如果干部出现错误,按《规定》由中纪委出面实施问责。而复出则是中组部的管辖范围。”曾华说。

  据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系主任毛寿龙介绍,根据《规定》,凡是被问责后一年,达到复用标准的,由中组部进行审查上报审批。

  对于可继续复用的官员,中组部会通过谈话听取大家意见、民主测评、党组织推荐和与本人谈话四方面考评。

   “与本人谈话的目的是想听取个人意见,如果个人不愿意另就他职,也要尊重其意见。”曾华说。除此之外,在事业、企业单位担任副职往往也是复出官员的一条路径。

  “一般情况,复出的官员是不允许从事原职的。为了不过于招摇,异地复出的情况比较常见。孟学农、鲍俊凯等都是异地复出。”汪玉凯说。

  问责制度三大矛盾

  高调辞职,低调复出。这是很多人对问责官员的不满概述。

  从黑砖窑事件被撤职的临汾市洪洞县原副县长王振俊悄然上马,到李长江突现江苏,民众对于官员“突然”复出产生了质疑。

  其实早在2003年我国就开始实行“问责风暴”,但由于相关制度不完善、标准不清晰,所以,社会舆论争议不断。

  “如果在民众引发争议前就按规则进入问责流程,会让大家更舒心并且认可政府的执政效率。但这几年的官员问责似乎都是引起民众争议甚至是公愤后,问责官员才予以处理。这种被动的状态非常影响政府的形象。”曾华说。

  据了解,在《规定》出台以前,各地方政府的问责标准都不一样,有的地方严格,有的地方松懈。

  “新出台的《规定》中,还是没有涉及到明确的量化标准。要想达到好的问责程序,制度设计非常重要,希望《规定》会以法律的身份出台。”汪玉凯说。

   华北电力大学公共管理研究所谭琪认为,我国的问责制度存在三大矛盾,首先是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矛盾。问责发起者往往是上级政府部门,但上级政府又由谁来问责呢?第二,火线问责与制度问责的矛盾。重大事件民众往往要求迅速问责,但制度不完善缺乏内在责任动力。第三,大与小的矛盾。大灾大难大祸等大风险问责官员比例较高,工作中的失误等小风险问责官员比例较低,但仍要防微杜渐。

  “如果让复出的官员真正发挥出潜能并在复出岗位上做出成绩,这个复出就是成功的,不但不会受到质疑,而且会得到良好的舆论效果。不要太过于形式主义,只为了复出而复出。”曾华说。

  

责任编辑: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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