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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公司应在4月底前披露年报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10年01月07日08:44
  中国证券业协会6日下发《关于做好股份转让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要求各主办券商督促所主办股份转让公司抓紧做好2009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工作,于2010年4月30日前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及披露工作,且不得晚于2010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股份转让公司年度报告应第一时间在“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www.gfzr.com.cn)”披露。

  《通知》要求,年度报告应参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进行编制。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须由该所至少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字。对于股份每周转让5次的股份转让公司,在其年度报告披露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发布对该年度报告的分析报告。

  对于预计不能按时披露年度报告的股份转让公司,要求其在2010年4月15日前就不能按时披露年度报告的原因、预计披露日期、由于不能按时披露年度报告其股份转让方式将被调整等事项作出公告。对于未在2010年4月30日前披露年度报告的股份转让公司,从2010年5月1日起将其股份转让方式调整为每周星期五转让1次。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责任编辑:侯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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