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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可采用转贷方式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2010年01月08日06:59
  为有效遏制政府投资领域存在的一些不良现象,国务院法制办7日公布了《政府投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这意味着政府投资管理将步入法制化轨道,违规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的制定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发挥政府投资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

  征求意见稿规定,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政府投资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等方式。

  对于本级人民政府事权范围内的政权建设、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需要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可以采用直接投资的方式,通过拨款投入。

  对于需要发挥国有经济控制力和影响力以及需要政府扶持的经营性项目,可以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投资。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形成的股权属于国有股权,由有关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机构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

  对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项目,可以采用转贷方式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

  考虑到主权外债管理的特殊性,征求意见稿从三个方面对主权外债管理作出规定。除规定在投资方式上,可以采用转贷方式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在项目审批程序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转贷资金申请报告;在投资计划编制上,规定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编制主权外债备选项目规划,再根据项目准备情况制定年度项目签约计划,纳入中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来源:新华社)
责任编辑:刘玉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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