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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限售股征税不如补偿弱势股东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10年01月08日09:40
  1月1日起,对于个人在股票市场上转让限售股所得,将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一政策被部分人士解读为可以限制部分持有限售股的个人的大量抛售,从而可以起到稳定市场的目的,因此认为对于股票市场是个利好。但也有评论人士认为,只 对限售股的转让所得征收20%的税收,仍然起不到限制持有者抛售的目的,因为限售股的持有者的成本极低,即使被征收20%的所得税,限售股股东仍然可以获取暴利,因此20%的税收起不到稳定市场的目的,所以建议对限售股抛售所得征收暴利税。

  然而,笔者以为,对于限售股征收暴利税是“税收万能论”的认识。而对于限售股转让征收20%的所得税,实际上也是“资本利得税”的变种,不一定能达到稳定市场的目的。而稳定市场,解决限售股抛售问题,思路要更开阔一些,跳出征税的“窠臼”和“一征就灵”的思维惯性。

  解决限售股抛售问题,完全可以正本清源。之所以要对于限售股的抛售进行限制,是因为这部分股票的获取成本与同一个上市公司的其他普通股票极其不对等,存在着不公平现象。因此,解决这种不公平现象,才应该是有关限售股政策的出发点。而获得税收收入,不应该是解决限售股问题的目的和出发点,所以,必须放弃开征暴利税等“征税”的思维。

  因此,在明晰了限售股因为各种不公正的条件而攫取了暴利、且在清晰了限制大量抛售限售股目的是为了稳定市场以后,就可以对症下药,而且可以措施创新。那么,政策上就必须让那些依靠不公正的条件取得限售股的个人把暴利还给同一公司的普通股东,把抛售限售股而获得的纯利的相当一部分(比如50%以上),专门抽取出来,作为资本公积,记入该上市公司的资本之中,以还普通股东以公道。因为那些即使是经过“股改”的公司,普通投资者也并没有获得完全公正的对价。还因为诸多上市公司的股价,包括限售股持有者所占有的暴利,都是普通投资者用大量的真金白银堆积起来的,不能被随意的从上市公司和市场中以任何名义抽离,所以必须把这部分暴利还给上市公司的普通股持有者。这样做,除了保持公平性以外,也稳定了市场。同时,由于抛售限售股所产生的暴利没有被征税而流出市场,而是留在了市场,留在了上市公司之内,因此市场没有因此而失血,市场的稳定性更好。同时,把抛售限售股产生的暴利留在上市公司内,给予了所有股东共同做好企业的条件,避免了一些持有限售股的个人虚做业绩以获取抛售限售股而套现获得暴利的短期行为,有利于长期的搞好上市公司。同时,这个办法也没有把抛售限售股产生的暴利全数留在市场和上市公司之内,而是让持有限售股的个人带走套现的一部分,也仍然具有市场的效率。这样兼顾公平性、效率性和稳定性的方向和办法,才是解决问题的正确方向。

  解决股票市场的一些遗留问题,需要正本清源,什么原因导致的问题就用什么具体的办法来解决,最重要的是要还普通的投资者以公道。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摒弃“一征税就灵”的思维与做法。(作者单位:东航国际金融)
责任编辑:侯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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