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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新民:揭穿任志强的谎言并驳斥其谬论

来源:搜狐财经 作者:华新民
2010年01月08日17:36

  华新民:民间古城保护人士

    上一期(09年12月24日)的“南方周末”,针对即将被废除的《拆迁条例》,发表了对我和其它几人的采访。其中一篇是对开发商任志强的采访,以其核心言论:“被拆迁者凭什么将国家地租变为己有?”为题。在这里,通过“地租”这个词汇,“开发商”任志强撒了一个弥天大谎,

并发表了一通谬论,相关城市祖宅的地权。而此说同时又关系到城市商品房和房改房的地权。我必须在此加以澄清和反驳,以正视听。

  从全文看下来,很明显,任志强所指的“被拆迁者”首先就是指祖宅的主人,因为在他的脑子里,全中国的老宅都应该被拆光,而全中国的老宅主人,也只能拥有“被拆迁者”这样一个屈辱的身份,并且他们还“凭什么将国家地租变为己有?”然而事实上是这些房主人并非客居在自己的宅院里,而这些城市祖宅的土地,又都是祖上花钱买来的,有的是在清代和民国时期买的,有的是新政权成立以后在1949年至1966年之间买的,这些私人所有的土地均在管理部门做过登记,有的城市还做过产权登记的公告。比如北京,我就在1949年8月至1952年7月的《人民日报》和《北京新民报日刊》上看到了数百份北京市人民政府的产权公告,涉及数万多项登记,有产权人的姓名,有宅院坐落的具体地址。在登记之后,各个城市政府还向每一位业主颁发了新中国的房地产所有证,房屋和土地都仍然是私人所有。同时政府也制定了交纳地税的规定,除了“文革”的非常时期以外,私宅业主一直都在向国家交地税,只是这个地税的性质,在一九八二年宪法之后,根据相关部门的解释,是从所有权的地税变成了自然享有的使用权(土地产权)的地税。“文革”后是在1978年恢复交地税的,到了1986年底,政府又出文表示不再继续向私房主收地税,这是政府自己放弃征税的,对此各土地(宗地)权利人没有任何的过错,大家不欠政府的一分钱。

  可是任志强在该采访中讲到的并不是地税,而是荒诞的“地租”之说。事实上,中国的城市里是不存在“地租”的,这不单相对于土地源于继承的祖宅业主,而且相对于九十年代以来地权来自“国家出让”的商品房业主。商品房业主并不是房客,通过自己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含在买房的价格中)而不是地租,获得的是号称“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产权。任志强把“土地出让金”等同于“地租”,是在偷换概念,他自己天天都在折腾土地:抵押、转让等,比谁都清楚中国的这种特殊的“土地使用权”的财产性质,但却不希望让广大商品房业主们明白这一点,以为今后扩大他的土地仓库埋下伏笔。而对于祖宅业主,这个被他说成是“地租”的土地出让金,则是根本不存在交纳之理的,因为相关土地使用权并非来自1988年以后出现的国家“土地出让”之举,而是自私人所有权自然享有,这种土地性质在1990年的国土法规字第13号文和1995年国土局颁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里都是有过规定的。再进一步,即使祖宅转让给它人,新业主也同样交不着土地出让金,1994年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释义”里有全国人大对此的讨论决议。

  城市祖宅业主过去一直交纳而且今后应该再度交纳的不是“土地出让金”,而是地税。祖宅业主的房屋是属于自己的(查了一下,发现任志强甚至在他的博克上捏造莫须有的事实,说“1949年内务部有令:一切房屋归公。”),土地也是属于自己的,不是任志强所说的“旧地的使用者”,也更谈不上什么“白用”;祖宅业主长期以来所交的地税,一直在为国家建设做出贡献,而绝不是像任志强所说的什么“占国家的便宜”,这些颠倒黑白的语言是很令人愤怒的。任志强本人曾经是个一无所有的穷人,正是因为他自九十年代初期开始陆续倚仗权势强“占了”众多北京祖传四合院业主的“便宜”,“白用”,所以才有了他今天享受不尽的财富,才得以扮出一副“富人”相,甚至口口声声指着因他而倾家荡产的人为“穷人”。

  再说何为“有”,何为“用”?在这两个字当中有很深的学问,但也显示着很简单的逻辑。1982年12月出台的宪法在表面上追认了红卫兵于文革当中提出的“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但由于宪法本身肩负的正义使命和道义责任,由于宪法不是某个封建王朝的家法,这个“所有”绝不是财产权意义上的“所有”,更不可能构成对已经存在的私人土地财产的变更(注:82宪法的这种表述已经被88年的宪法修正案所修正,但现在需要字意上更加清楚的修正)。若“我有”,国家就没有,我“用”的又当然是我自己拥有土地财产权的土地。而我这里所说的“已经存在的私人土地财产”,不单是指82宪法之前形成的无期限的私人土地财产,也包括最近二十年来陆续形成的私人土地财产,后者的住宅部分曾经被“土地管理法”规定了一个七十年的期限,但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第149条)又规定其可以自动续期,即无限期享有。

  今天的祖宅主人的长辈,很多都是昨天的社会精英。正是他们付出的心血和劳动,正是他们在方方面面的奠基,才有了今人包括任志强本人所享受的现代化生活。任志强对这些前辈非但没有丝毫的尊重和感恩之心,反而对他们充满了嫉恨,时时惦记着这些曾经有经济实力的人物给自己家族置办的私人宅院,一心想把它们毁掉再把土地抢到手里。任志强想把历史城市拆得干干净净的心态是跃然纸上的,在把祖宅主人与“被拆迁者”这两个概念等同起来的时候,可以看出他恨不得把所有的历史城市都变成废墟,把所有的祖宅主人都赶出家门。

  另外,再进一步说一下近年的商品房为何与“地租”概念毫无瓜葛:在我们买商品房时,应该获得两个权利证书,一为房屋所有权证,一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者并非为证明我们仅有使用相关土地的权利(这不需要证明),而是为证明我们拥有买到手的土地产权(楼房单元为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即土地产权。国土资源部已经多次出文表示要保护广大土地产权人的权益)。我们买房时,交的不是租金,无论涉及到房屋还是土地,否则我们的身份就是房客和“地客”了。我们交纳的土地出让金不是什么“地租”,而是用这钱买下了土地产权。换句话说,遇到国家为公共利益征收不动产时,我们若是“地客”,国家自然可以随时无偿地停止执行契约(即强制性地收回土地使用权),哪怕新买的房子还油漆未干。但若我们的身份是“地主”时,国家则必须要收购我们的土地财产才行。同时,也正因为我们是“地主”,所以各地方政府的发改委和规划委在做出任何立项和规划决策之前,必须要依照行政许可法征求我们的意见。而任志强的“地租”之说,使广大业主本来清楚的身份变得不明不白,令每一位业主都可能成为明天的唐福珍。

  还有就是“房改房”下面的土地,这也是被任志强等决心要圈下来的,相关产权人则是采访记中所指的“旧地使用者”和“被拆迁者”中的第二类房主。然而这里的土地,虽然最初是国家划拨给单位使用的,可是在其上建设了分配给员工的住宅以后,它的土地性质就改变了。因为这些住宅是当年的实物形态的工资,作为极低的货币形态工资的补充,它是员工的劳动所得,从第一天起就是员工的私人财产(长期被称为“福利”是巨大的误区),之后通过“房改”中交上来的购买金,又进一步扶正了其私人房产的性质,下一步只待补交土地出让金,就能扶正相关业主的土地产权人的身份。近年部分“房改房”在补交土地出让金后许可上市,便是完成了这一被政府部门不作为而延误的过程。任志强以这些 “房改房”的业主没有为土地的增值收益“付出任何成本”为由,拒绝以今天的市场价格赔偿他们,却忘了国家的建设不是仅仅这最后二十年成就的,没有前期的积累,没有“供给制”中这些常年领取低薪的相关业主在那么多年中的辛勤工作,哪里来的今天呢?他们所付出的“成本”又何止是以金钱能计算的呢?

  至于城市祖宅的业主,虽然和同事们付出了同样的劳动,却从来没有获得过上述这种实物形态的酬劳,各单位都是以他们已经拥有了自己的私宅为由而拒绝支付的。而任志强却瞪着眼睛编故事,先是在以往的各种场合表示一九四九年至八、九十年代间的居住形态只有“计划经济”产生出来的那种所谓“福利分房”,视千千万万的城市祖宅为不存在,现在又为目前仍安居自己家中的祖宅业主事先预定好“被拆迁”的绞架,污蔑他们自家的宅院是“白用”“国家的”土地,那种急不可待的欲掠夺全部私人老房子的贪婪在他的行文中一览无余。在网上,大家对任志强骂声如潮,但对他还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不知道他的发家史就是北京四合院主人的血泪史。在“财经”杂志和“三联生活周刊”等期刊多次提到的北京市民“万人诉讼”的控诉材料中,就有对任志强自九十年代中期以来掠夺私有四合院的描述,对此许多受害者都可以作证。

  另外,在“南方周末”的这篇采访中,任志强还表示什么所有的拆迁都是为公共利益,则是荒诞到不值一驳的地步。

  忍耐是有限度的。不能再让这个人胡说下去,不能让他以谎言误导民众,不能再让他的真面目继续隐藏下去。

  华新民 2010年1月3日于北京

  附:任志强:被拆迁者凭什么将国家地租变为己有?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华远集团总裁)

  拆迁与开发商关系不大。除历史遗留的土地之外,都是政府在拆迁,或政府委托。委托不改变责任关系。

  补偿标准只能各地定,发展差距大,不能一刀切。

  商品房已交出让金。被拆迁者未交土地租金,凭什么将国家地租变为己有?

  道理很简单。历史的用地是不收地租的。1991年55号令才有了土地的出让,开始收地租。变成了新地交租,旧地白用。新地有年限,旧地无期限。旧地的 使用者不但占着国家的便宜,还同时分享着别人交纳地租后城市提供的良好基础设施和低价的公共交通等。因此应于1991年起追收同等地段地价的旧地租(这不 太可能)。拆除时按已交租金年限和使用年限差额核定土地补偿费用,目前是城市的旧房可以理所当然地分享财产的增值收益,却不用付出任何成本。农村的地和房 却无法分享财产的增值收益,加大了贫富差别。未支付成本的被拆迁户并没有将国家的租金和城市投入产生的增值收益变成个人财富的道理。1991年才有法,深 圳是试点城市,要收也只能从有法开始。但涉及面太广,国企就要补上万亿元。还有政府机构与事业单位。改革不同步造成的遗留问题很多。但至居民住房被拆迁 时,不能只算自己的账,不应将支付土地租金带来的收益变为私有财富。

  可以先发文件做明确规定,从现在开始征收。以前应交未交的记账,在拆迁补偿时扣除补交,否则不得分离土地收益。

  还有一个重大的概念错误。在拆迁中划分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所有的都是公共利益。土地收益是公共利益,实现城市规划是公共利益,商业服务是公共利益, 解决就业是公共利益,提供税收是公共利益,危房改造是公共利益……因此,没有非公共利益的拆迁行为。立法中不应再分歧,否则又是废物法律。

责任编辑:魏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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