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之后,处于微妙楼市格局中的地产商,又多出了一条可以参与“政府项目”的路径——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时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制定的《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已经正式下发至各地方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这份于2009年12月14日便已制订完毕但才刚刚下发的“意见”中提出,允许地产开发企业参与国有工矿棚户区的改造工作。
上述官员向记者表示,如果不能充分调动包括开发企业在内的社会各方面资源,5年时间完成这项工作,有一定的压力。
记者了解到,“意见”明确提出“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一位北京市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负责人告诉记者,2009年年底,该公司就参与并承担北京西部地区的煤矿采空区生态改造的相关问题,已经拿出方案,并上报北京市政府。但一直未予最终批准,其中主要原因,就是等待这份文件的下发,毕竟此前,对于开发企业是否可以介入带有纯公益性质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没有统一而明确的“说法”。
“公益肯定是个原则,但是,既然允许开发企业介入,就允许一定的收益当然是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就像之前的经济适用房由企业参与开发一样。”北京地产界一位权威人士向记者表示。
根据记者掌握的情况,“意见”中对于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提出了一系列的优惠和支持政策,其中包括:自有资本金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享受相同的20%待遇,同时,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显然,这些优惠政策,对于降低介入企业的开发成本作用重大。“另外,还有就是一些事后的‘利益’,比如和当地政府的关系等等,都是开发商所希望得到的,这一点和经济适用房的情形有些相似。”上述地产界权威人士表示。
对于具体的运作方式,记者了解到,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人,通过相应保障方式优先安排。各地在保护被拆迁人利益的前提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
与此同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会同财政部,研究中央财政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的方式,同时要求省级政府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对改造项目予以资金支持。
“具体的我们也还在等地方上的意见,”前述开发企业的负责人告诉记者,而按照“意见”的要求,地方政府必须形成具体的建设、改造规划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并在每年的7月31日和1月31日分别进行两次汇总,并核查完成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