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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税提速:总税负不变 老房老办法?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1月11日16:06
  “要加快研究完善住房税收政策,引导居民树立合理、节约的住房消费观念。”国办《通知》第四条的这一新提法,释放出了什么“信号”?

  昨天,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房地产税制改革”课题组成员倪红日在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指出,这表明国家将加快推进物业税改革的“第二步”,即针对居民住宅的房地产税制改革。

  物业税“第一步”基本明确

  倪红日在多年前就提出,我国物业税的开征应该分阶段、分步骤推进,可以先对生产、经营性房地产实施新的物业税,然后才扩展到对非生产、经营性居民住宅全面开征物业税。

  倪红日昨天表示,从目前的情况看,物业税改革的“第一步”已基本明确,就是对商业、经营性房地产先行,如果今年全国“空转”(即模拟评税)推开,估计“实转”也差不多很快会在全国铺开,因为通过多年试点后,技术条件基本成熟,现在就是一些如评估机构、税率、地区差别等细节问题需要确定。

  倪红日认为,在经营性房地产税制改革先行之后,面对目前居民住宅价格畸高、民意反响强烈的情况,国家必将加快推进针对居民住宅房地产税制的改革,这也是物业税改革接下来要走的“第二步”。

  老房老办法,新房新办法?

  针对许多居民对物业税改革的理解误区,倪红日指出,中央提出开征物业税,本意就是规范房地产领域的税费,而不是在现有基础上再增加一个税。从目前试点地区的情况看,改革涉及两个大方面:一是整合目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这两项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种,二是调整计税依据。

  倪红日透露,从目前试点地区的情况看,是在税务部门计算出现在的总税负后,在“总税负不变”的情况下,“倒推”出一个税率。根据这个税率,将来对经营性房地产开征物业税后,该地区总税负并不改变,但具体到各个商家、各个企业会有所不同,有的税负会增加,有的可能还会减轻。另外,在现行税制下,计税依据是土地面积和房产原值扣除一定比例后的价值,与市场价值基本脱离;将来物业税的计税依据则是以市场价值为基础,按照评估价值计税。

  另据了解,对于现行制度下,购房者已经一次性支付了地价和相关税费的问题,以及房价的地区差异等问题,此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房地产税制改革”课题组曾提出:新房新办法、老房老办法。对旧房在其土地使用权期限内适用差别税率。 (来源:羊城晚报)
责任编辑:田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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