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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财险公司打白条 沪监管部门重罚老赖险企

来源:中国经济网
2010年01月12日10:46
  “说实话,现在很多客户购买保险后其实很弱势,遭遇甚至有点像农民工,理赔时碰到保险公司打白条的情况,经常是跑断了腿也很难拿到该得的赔偿金。”沪上一家大型保险公司的市场部资深人士王先生向记者透露,由于上海保险业内存在相当严重的理赔“老赖”情况,具体涉及 数量动辄达到成百上千之多。因此,上海保监局在去年底揪出了“反面例子”,重罚了永诚财产保险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等两家上海分公司。

  监管部门重罚“老赖”保险公司

  监管部门公开罚的这两家保险公司只代表了保险业的冰山一角,实际上有类似违规行为的绝对不止两家保险公司。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永诚财产保险上海分公司在车险理赔过程中,在通过核赔程序后10日内仍未向受益人支付赔款的理赔案件共有919件,其中交强险245件,商业车险682件。另外,中国人寿财产保险上海分公司在办理保单号为805072008319999002520等233份车险保单理赔的过程中,在核赔已经通过后仍然没有及时向受益人支付赔款,其中拖延10天至30天的有171件,31天至60天的46件,60天以上的6件。上述两家公司的行为违反了2002年10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依据该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各被罚款人民币5万元。

  保险资深人士王先生表示,按目前的情况来,理赔“老赖”情况在车险业务上尤其突出,车险占财险公司的业务“大头”,但不少公司在车险业务却亏损较大。这造成不少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质量明显“缩水”,跟客户“干耗”着就是不给正常赔付。

  寿险理赔也有“刁难”

  “普通客户哪里弄得清楚保险有那么多门道,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刁难客户简直是轻而易举的事情。”

  根据从去年10月起实施的新《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能拿到该得的赔偿金就不错了,哪里还敢想要拖延理赔的损失啊。”客户李先生谈到理赔难的问题深有切身体会,并且举了一个他自己遭遇理赔难的实际例子。李先生听信保险公司介绍曾购买了一款宣称可以“二次赔付”的重疾险产品,去年11月他重病复发出院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借口合同条款中规定“同一组别的重大疾病只能赔付一次”,将李先生的理赔申请“拒之门外”。李先生仔细查阅了保险合同后确实发现有这条规定,但当初代理人推销时根本没有提到这一点,李先生无奈之下只能向记者感叹:“普通客户哪里弄得清楚保险有那么多门道,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刁难客户简直是轻而易举的事情。”

  以防“假理赔”为借口

  保险公司这是在拿打击假理赔作为借口,实质上推卸理赔难的责任。

  但不少保险公司的新闻联系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给出了另一番说辞:“客户方面称理赔难,保险公司只是为了防止假理赔而加强核保力度”,并且还举例保监会在去年多次强调要打击“假理赔”。但大多数客户在听到以上“解释”后忿忿不平表示强烈不满,客户李先生甚至斥其为“歪理”。

  据记者从保险业内了解,“假理赔”的现象确实存在,主要集中在车险业务上,而且确实给财险公司造成了一定亏损。但不少车险“假理赔”案件并非由客户实施,而是4S店等渠道在其中作祟。车主将并无受损的车辆送去保养,4S店却在客户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人为制造撞伤等事故骗取保险金,车主其实和保险公司一样都属于受害者。而在寿险、意外险和健康险等产品,普通客户一般很难进行“假理赔”。

  “保险公司这是在拿打击假理赔作为借口,实质上推卸理赔难的责任。”客户李先生表示,普通客户购买保险是为了应付不测情况,而不大可能是出于假理赔的动机。假理赔涉及到要在相关凭证等记录上造假,这也不是普通客户所能为。而且保险公司应该对“假理赔”的核保负责,而不是把客户当作“替罪羊”。

  保险业内人士王先生认为,新保险法其实也注意到了理赔难的现实问题,提出保险人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但由于具体理赔情况各不相同,很难是一部保险法就能够全部解决的。

  【小贴士】

  “理赔难”支招

  客户应当在出险后尽快通知保险公司,这是投保人的义务,尤其像意外险、家财险和车险对通报时间一般会作出明确要求。

  客户通知保险公司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方式,例如拨打保险公司的服务热线、发送传真、委托代理人或直接到保险公司网点等。

  需要提供投保的详细信息,包括被保险人基本信息(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等),以及保单基本情况(保单号、保险期限、险种和保险金额等)。

  为了保证保险合同成立,客户在投保书、健康告知、授权委托书、保单回执及各类变更申请书等材料上应尽量按规定亲笔签名,避免出现代签名的情况。

  记者手记

  保险“老赖”自毁信誉

  保险公司沾上“老赖”的恶名,这绝不是一两位客户在发牢骚,不少客户甚至有切肤之痛:“坑蒙拐骗买保险,酸甜苦辣理赔难。”买了保险却频频遭遇理赔难,这对客户来说才是最大的“不保险”,客户岂能对保险公司托付信任?眼下保险公司为了“撑牌子”,往往不惜花巨资做广告,或给代理渠道以高额提成。但保险这块牌子如果想长久竖下去,实实在在做好理赔服务是难以回避的。

  但一个尴尬的现实是,“假理赔”被当作借口来推卸“理赔难”的责任,其实这背后暗藏的是“以毒攻毒”的商业逻辑,既荒谬至极,又无异于在自毁信誉。部分保险公司针对理赔难的问题另辟“歪理”:既然有假理赔,那么理赔难也就“有根有据”,这就颇有风马牛不相及的味道了。

  保险公司倘若为了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在理赔难上出此下策,对保险业的长远发展而言如饮鸩止渴。客户乃保险公司的衣食父母,倘若不严打“理赔难”的问题,则客户吃一堑长一智对保险信任全无。试想牌子要是倒了,保险公司还能走多远?
责任编辑:董丽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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