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禁售报刊”涉嫌多重违法
日前,北京市开始取缔地铁站内报刊发售,但信报除外,理由是该报为有关部门批准的“北京唯一的地铁报”。据悉,1月4日,市公安局公交总队给地铁公司发函表示,2009年12月1日,北京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对轨道交通内报刊发售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会后下发了《轨道交通站内报刊发售问题会商会会议纪要》。按照《纪要》要求,除信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须停止一切在轨道交通站内报刊销售行为,公安机关严格依法取缔在轨道交通内的报刊发售行为”。
众所周知,目前北京的报业市场是一个竞争激烈的市场,北京市有关部门发布的“函”和“会议纪要”,无异于宣布:在地铁这个日流动顾客数百万的报刊消费市场上,任何媒体也不得与信报进行竞争。乘客在地铁这个活动空间,不能获得信报之外的其他报刊。
无论有关部门以什么样的理由来解释,都难掩违法之嫌。
首先,根据一个“函”和“会议纪要”,取缔以前一直在地铁里销售的各种报刊,对于公权力机关来说,没有表明法律依据,当然涉嫌违法。
其次,有关部门的行为涉嫌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行政许可法》的具体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报刊无疑也是商品。有关部门只允许信报在地铁内发行(虽然是免费的,但这只是报纸发行的一种方式,其营利模式与其他报刊没有本质上的差别),实际上剥夺了报刊消费者将该报与其他报刊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信报之外的诸多报刊,曾经长期在地铁内销售发行,有关部门规定只允许信报在地铁内发行,而禁止其他报刊在地铁内发行,涉嫌滥用行政权力,变相限定读者“消费”其指定的商品,限制其他报刊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
《反垄断法》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有关部门规定只允许信报在地铁内发行,而禁止其他报刊在地铁内发行,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众多报刊在地铁这个公共空间与信报进行发行竞争,违背了《反垄断法》的多条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是否允许一家报刊在地铁内发行,涉及行政许可的问题。有关部门既未征求利益相关单位的意见,也未公开征求民意,仅仅通过一个内部会议和会议纪要,就给其他在地铁内销售发行的报刊下达了禁令,并且规定只允许信报一家在地铁内发行,显然违背了“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部门的“地铁禁报令”经不起相关法律的拷问,希望能够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停止违法行为。
周泽(作者系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