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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拆迁新规造成巨大心理落差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2010年01月15日11:22

  警惕拆迁新规造成巨大心理落差

  ——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锡锌

  ■本报记者 岳振

  王锡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锡锌教授是中国行政立法研究组成员,参与了《行政许可法》等多部法律的起草和研究工作,并在国内国际众多权威研究机构担任重要职务。

  2009年12月7日,王锡锌教授与他的四位同事沈岿、钱明星、陈端洪、姜明安一起,向全国人大提交了“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关于修改或废除现行拆迁条例的讨论,一时成为全国舆论的重大主题。

  2010年1月8日,王锡锌教授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专访时提醒说,新的拆迁制度出台后,如果不能有效解决拆迁问题的话,反而会给社会公众心理造成一种巨大落差,可能引发诸多新的社会问题。

  对于目前讨论比较热烈的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的问题,王教授对本报记者说,界定公共利益可以综合使用四种方式,即列举“肯定式”、“排除式”、“程序评判”和“监督法”。

  拆迁补偿应有全国性指导规则

  中国经济时报:您对可能即将出台的新拆迁条例有什么样的期待?

  王锡锌:从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办释放的种种信号来看,新的拆迁条例还是很值得期待的。但需要引起注意的是,新条例出台后,如果不能有效解决拆迁问题的话,反而会给社会公众心理造成一种巨大落差,可能引发诸多新的社会问题。

  中国经济时报:新的拆迁条例出台以后,如果明确政府作为拆迁补偿的主体,政府的工作压力是不是会加大?拆迁方与被拆迁方的矛盾会怎样变化?

  王锡锌:不存在政府的压力加大与否的问题,因为如果是为了公共利益,政府的补偿就应该是其财政预算的一部分。如果你担心的是漫天要价的问题,也没这个必要,因为我们看到这样的“钉子户”也只是很少的几个人。

  要解决漫天要价的问题,需要有公平的定价和公开的定价程序,那么什么叫公平的定价机制呢?比如说中立的第三方评估,也就是说引入市场比较的办法,由中立的第三方对房产和土地进行价值评估,并且把过程和结果公开,让公众来监督这种评估的合理性。这样做可以让漫天要价的被征收人和被拆迁人被社会所孤立,社会对他也会形成压力。这样,漫天要价的情形会被遏制。

  如果是为了非公共利益,比如房地产开发,那么你要拆我的房子,那就必须与我谈判,我可以向你提出很高的要求,甚至也可以漫天要价,你是为了商业目的,如果我不满意你的补偿标准,那你就不能拆我的房子。这不涉及政府补偿。

  中国经济时报:现在很多因拆迁引发的极端事件,常常是在补偿问题上没有达成一致,您认为应该如何解决这个突出的矛盾?

  王锡锌:当前,拆迁补偿标准完全由地方政府规定,这样的做法应该彻底改变,应该有一个全国性的拆迁补偿指导规则,在对被拆迁人生活、居住等方面,应明确补偿标准的基本原则。地方政府则根据自己的情况做一些具体规定,但不得与全国性指导规则发生抵触和冲突。实际上,即使是为了公共利益进行强制性的购买,其补偿也应该是公平的、合理的。这是一个核心的问题。

  公共利益难以界定但要“尽量界定”

  中国经济时报:新的拆迁条例将包括“征收”条款,征收作为强制行为,必须是以公共利益为前提,那么政府作为征收主体,应该如何来协调各方关系?

  王锡锌:目前,做出征收决定的通常是一些地方政府,当然必须基于公共利益。这涉及到一个征收的程序问题,城市发展与建设需要规划,规划又涉及土地的使用性质的改变,因此规划必须充分公开,经过立法机关的讨论;征收目的也需要公告,要讲清楚是不是为了公共利益。

  中国经济时报:对于这个“公共利益”,您认为新的拆迁条例应该如何界定?

  王锡锌:公共利益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虽然公共利益很难很明确地界定,但是我们有必要尽量去实现公共利益的明晰界定。要权衡多方的利益,不能够由任何一方单方面界定什么是公共利益。

  我认为,要界定公共利益,可以使用四个方式。第一个是“肯定式”,就是我们用列举的办法,明确规定哪些事项属于公共利益,比如国防建设等。

  第二个是“排除式”,就是我们要明确,哪些事项不是公共利益,比如旧城改造、房地产开发等,这些都是纯粹的商业行为。

  第三个是当公共利益与非公共利益界限不清晰的情况下,就要“引入程序”,就是当遇到争议时,我们按照一定的程序来辨别,让各种不同的声音,让各种不同的利益,都能够有序地进行交流和表达,最后由地方人大或法院作出一个评价。

  第四个是“监督法”,引入事后监督,特别是在个案处理上,防止一些明显的非公共利益被假以公共利益之名,侵害居民利益。在这一点上,司法程序的评判也是必须的。

  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是新条例的目标

  中国经济时报:您曾经说过,现行拆迁条例所规定的拆迁许可程序的背后,存在着天然的巨大漏洞。为什么这么说呢?

  王锡锌:我们通常所说的拆迁许可,本应是以对被拆迁人房屋所有权的有效征收,即赎买房屋的所有权作为前提,但在现行拆迁条例对拆迁许可设定的五个条件中,根本就没有有效征收这一项,这就是漏洞。

  对老百姓合法的财产权进行有效的保护,应该是本次对现行拆迁条例修改的目标,新制度应该规定拆迁的程序、对暴力拆迁的禁止以及相应法律责任。

  中国经济时报:很多人都认为《宪法》、《物权法》被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架空”,对此,您有何看法?

  王锡锌:在法理上,《宪法》和《物权法》都高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但是,公民却无法用《物权法》去抵挡那些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的所谓“依法拆迁”。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我认为主要有两个原因:首先,《物权法》的规定仅仅提供了对合法财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缺乏具体可操作的规定;其次,因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更加具体,操作起来对他们更加便利,所以拆迁部门往往更习惯、更倾向于使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第三,由于缺乏有效的违宪审查程序和操作机制,很难及时地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加以废止或改进。

  拆迁需要“原则性暂停”,避免“突击拆迁”

  中国经济时报:您和其他几位学者在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座谈会时,就建议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国务院关注有些地方出现的突击拆迁现象。您现在了解到的突击拆迁情况是怎样的?

  王锡锌:突击拆迁是在新条例即将出台而旧条例还在起作用的这个时期,有些地方害怕将来拆迁成本增加,而进行的力度加大的拆迁行为。出台新的拆迁条例是大势所趋,很多地方的开发商就想搭最后一班车。从我收到的信件来看,有些资料里有图片、有视频,很多可能都涉嫌强制拆迁、违法拆迁。

  如果这些违法拆迁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当事人很可能没有办法去制止。那么,面对违法拆迁,老百姓到底有什么法律上的手段来制止?这是我们现在不得不提出解决方案的问题。

  中国经济时报:那么在这个特殊阶段,应该如何防范这些可能会激化矛盾的突击拆迁?

  王锡锌:我的建议是,国务院应该出台一个文件或通知,规定一些明确的问责制度,明确规定在新的拆迁条例出来之前,要停止拆迁,特别要停止动用暴力的拆迁。我觉得,如果没有紧迫的、明显的公共利益的需要,那么在这个新旧条例交替阶段,任何拆迁都需要停止。现在正值冬天,春节也快来了,我们可以有一个原则性的暂停,从民生的角度来看,更应该如此。

  

责任编辑:侯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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