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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裕澄清“解百纳”传言 商标注册仍有效

来源:经济观察报
2010年01月18日11:16
  经济观察网记者种昂近日,张裕集团就“解百纳”商标争议一事公开澄清,目前为止张裕注册的“解百纳”商标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事情的起源来自2009年12月30日,被冠以葡萄酒知识产权第一案的“解百纳”商标案一审宣判:一、撤销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 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做出的商评字[2008]第05115号《关于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争议裁定书》;二、商评委就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争议请求重新做出裁定。

  张裕方面表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让许多消费者产生了,张裕失去“解百纳”商标的错觉。甚至大量媒体也在报道,“解百纳将成为葡萄酒行业公用名称,而不再是属于某个企业的商标。”

  一位法律界人士分析,这个判决结果是一个分不出输赢的“温和”判决——法院只是要求商评委重新裁定原告中粮酒业有限公司、中粮长城葡萄酒(烟台)有限公司、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提出的“商标争议请求”,但未支持原告“争议商标属不当注册”的请求。

  而且法院在调查判决书中认定:商评委做出的第05115号裁定程序并无不当。也就是说,商评委在作出这份裁定时没有什么问题。

  这一场旷日持久的商标大战,2002年4月,工商总局商标局给张裕公司下发“解百纳”商标注册证书,遭到业内企业的联合反对。时隔三个月,商标局即撤销了该注册商标。张裕不服,此案进入了漫长的行政复审,从而引发了持续六年之久的解百纳知识产权案。

  在这场商标争夺战中,一边是行业龙头张裕集团,一边几乎囊括了整个葡萄酒行业的大型企业。这也使得“解百纳”的最终归属引来了整个行业的广泛关注。

  张裕表示,据《商标法》相关规定,一审判决要求商评委重新进行“争议裁定”,但不影响“解百纳”仍属于注册商标,也不影响“解百纳”商标的法律效力,张裕在注册期内享有其商标专用权。
责任编辑:田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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