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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估价应考虑楼市涨幅

来源:东方早报
2010年01月20日03:01
  市人大代表建议动拆迁裁决主体由房地局变更为同级政府

  东方早报记者俞立严
去年10月28日,拆迁中的茂名北路威海路到南京西路段。赵昀早报资料

  房屋拆迁房价是市民关注的焦点,房价怎么算,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为准的评估法容易引起部分拆迁户的不满,因为眼下房价波动大,不同时间段房价差距大。

  上海市人大代表孙洪林昨天表示,他已经完成了题为《关于规范上海市动拆迁的书面意见》,并将于下周召开的上海“两会”上提交。在这份涉及拆迁主体、土地储备、阳光动迁以及拆迁评估时点等动拆迁重要内容的意见中,孙洪林提出,上海有关部门应修改动拆迁评估时点制度,评估时隔以一年为宜。

  动拆迁裁决权交给政府

  “《物权法》规定的征收、征用主体只能是政府。”市人大代表、上海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孙洪林昨天说,现行的拆迁条例和细则中仍规定拆迁人可以是开发商。在孙洪林代表看来,这使得实践中容易发生动拆迁主体不明、动拆迁项目性质界定不清、混淆公益动拆迁和商业动拆迁等问题。

  对此,孙洪林代表建议,修改条例和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征收、拆迁主体是政府,而不是开发商。严格区分“公共”和“非公共”利益。对“公共利益”进行列举式的规定,用途如果是为了慈善事业、教育、科学用地、市政建设等公益事业应属公益动迁。而为纯粹商业目的则属商业动迁,对于商业用途的动拆迁,主要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民事关系,不能采用公用征收的拆迁方式,应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自愿、公平原则订立拆迁补偿协议。

  孙洪林代表还指出,目前沪上多数土地储备中心的主任系同一级房地局的副局长,如此任职关联就使得房地局在动拆迁裁决当中扮演着运动员和裁判员的双重角色,难免会影响裁决的公平和公正。对此,他建议将动拆迁裁决主体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变更为同一级人民政府,具体的裁决工作则由同一级人民政府的法制部门来完成。

  公示补偿费用安置结果

  公示安置结果、补偿费用,阳光动迁“不仅指安置方案、安置房源的上墙公示,还应包括每户安置结果、补偿费用、奖励补贴等详细信息的公开。”对于阳光动迁,孙洪林代表有不少感慨,他认为要让一般老百姓真正了解安置结果还有很多需改进的地方。

  孙洪林代表建议,要公开安置结果、补偿费用等详细信息,让“阳光”成为防腐剂,使动拆迁工作在“阳光”下有效开展。在具体操作上,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时,要一一列明补偿事项及各事项下所得补偿款,要将所有的拆迁补偿都写在唯一的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文本内。对签订的安置协议采取部门审核制度,具体可由各区法制办负责对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核。

  在处罚上,对违纪违规严重的公司可撤销其动拆迁许可证、提高罚款额度,对违纪违规严重的工作人员,可禁止其在一定年限内从事动拆迁工作。同时,还要加大对违法动迁户的处罚力度,对动迁户弄虚作假、行贿等行为,要严厉惩处。

  评估单价设一年有效期

  孙洪林代表还建议,针对房地产市场仍然处于较热时期,房价攀升的情况,应修改动拆迁评估时点制度,改变以往时点的死板,目前动拆迁的评估时点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为准,孙洪林代表建议评估时隔以一年为宜,即规定房屋评估单价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一年,一年到期即行重新评估。
责任编辑:李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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