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控制股指期货风险,证监会决定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IB业务)情况并明确表示在业务正式开始前,各地证监局将对证券公司的开业准备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证监会表示,IB业务是保障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的主要渠道之一,自首家证券公司于2007年12月获批IB业务资格以来,共有41家证券公司获得了IB业务资格。但是,由于证券公司获批IB业务资格已有两年多的时间,且大部分证券公司并没有真正开展IB业务,加之股指期货专业性强、杠杆高和风险大,因此贸然展开容易产生各种问题。
因此,证监会要求已经取得资格的券商全面梳理开展介绍业务的制度、流程、人员、技术系统、风控等方面的准备情况,做好开业前的准备工作,并接受当地证监局现场检查后才能正式开展。以求保障券商相关业务人员熟悉新的业务规则,并使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者审慎参与,使投资者真正理解股指期货市场的风险,从源头上真正做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证监会的具体要求是,券商IB业务首先需要建立专职介绍业务人员体系,专职介绍业务人员要具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并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组织的介绍业务专项培训和考试。其次,券商和期货公司应加强介绍业务内部管理,根据相关规定联合制定介绍业务实施办法、业务规划并联合自查,相关资料报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备案。其中,自查结果还作为通过证监局检查的前提。再次,券商和期货公司要切实加强介绍业务信息技术管理工作,对信息系统进行充分评估和测试,根据系统承受能力决定介绍业务开展规模,确保介绍业务信息系统稳定运行。
名词解释:证券公司IB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期货经纪商的委托,为期货经纪商介绍客户并收取一定佣金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