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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监事资格须经核准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2010年01月27日12:05

  保险公司监事资格须经核准

  本报北京讯(记者侯美丽) 26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新修订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调整了保险业高管任职资格管理的范围和方式,严格了任职资格条件,完善了对其任职的持续监管制度。新《规定》将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规定》在任职资格管理范围和方式上的变化包括:增加了保险公司监事需要进行任职资格核准,在需核准的保险公司专业负责人中增加了审计责任人,将高管管理的审批制和报告制统一为核准制,原实行报告制的支公司和营业部经理改为核准制。对高管任职资格条件的规定强化了合规性要求,比如适当提高了部分职位经济或金融工作年限的要求,新增了对保险机构总经理管理经验的要求,强调了保险公司总经理的保险从业经历,保险公司总经理从事经济工作或金融工作的年限从5年、8年分别提高到8年到10年。

  新《规定》还特别强调了加强对机构频繁变更高管以及高管个人频繁跳槽的监管,同时对董事、监事和高管任职的持续监管制度作出更详细的要求,避免业内从业人员监管经常出现的“重审批、轻监管”问题。

  此前在《规定》意见稿中纳入了营销服务部高管,正式稿中却没有涉及。对此,保监会法规部副主任王金铎解释,全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约7万家,其中营销服务部有5万多家,占70%左右,由于牵涉面广,相对复杂,需要进一步调研后“另行规定”。

  

责任编辑: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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