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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代言不欺人 提案才不会“雷”人

来源:解放网-新闻晨报
2010年01月28日11:05

  为民代言不欺人,提案才不会“雷”人

  □晨报特约评论员 王 琳

  又到地方“两会”季节,又见些许“雷人”议案提案。比如重庆市政协委员王小波就建议,“在夫妻办理准生证的时候,应该设置一个家庭观念、伦理道德的考核或考试,不达标就缓发准生证!”或是本人考证未周,以观念和道德的达标来作为生育的前提,怕是亘古奇闻,果真够“雷人”!

  还有民盟江苏省委的一份集体提案:一方面要按计划按比例发展私家车,可以先停止私家车上牌一到两年;另一方面可以实行满载放行制度——一辆小汽车除执行重要公务外,其余一律乘坐3至4人以上方能放行。从利益博弈角度来观察这个“停止私车上牌”的提案,估计汽车生产商和汽车销售商连买凶杀人的心都有了——但奇怪的是,我们没有看到任何车企或销售商对此提案作出任何回应。这背后的原因只能解释为该提案太“雷人”了,“雷”到多数人都认为这只不过是一个笑话,根本不需回应。

  如果多数公众都将这些“雷人”的议案、提案当作花边新闻来娱乐,那么有必要问问作为提起人的代表或委员们,这些“雷人”之举是否有浪费公共资源之嫌?

  如我们所知,议案是现代议会制度的产物,我国法律对议案的定义是人大代表依照法定程序,向本级人大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如系政协委员向本级政协提出的,则称为提案。对于当地人大或政协来说,无论议案或提案都必须在其职权范围之内。对于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所代表的选民或界别来说,议案或提案又必须体现民意或某一界别的公共意志。

  正因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必须具有代表性,议案和提案也就不能仅从某位代表或委员的个人喜好出发,去关注一些对“两会”而言非常不合时宜的东西。“两会”不是“秀场”,炒作或哗众取宠都偏离了权力机关或参政机关的轨道。 “两会”需要的,是实实在在的民意诉求。

  近年来,全国“两会”鉴于代表、委员提出的议案、提案质量不高,多次就议案、提案的内容和形式作出了一些限定,也收到了一些效果。这些制度理应为地方“两会”所吸纳。当然,议案、提案的准入标准仍待完善,比如,能否将一个议案、提案的形成划分为调研、草拟、在原选区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再公示、再听取选民意见并定稿公示,然后再提交给“两会”?一个既无调研,又不征求民意,全由代表、委员们闭门造车弄出来的东西,“两会”理应以不合正当程序为由予以拒绝。如果连续两年都提不出一个合格的议案、提案,理应启动对该代表、委员的罢免程序。

  除了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在提交议案或提案之前须具备身份自认之外,我们还需要一个公开机制、辩论机制和反馈机制。代表、委员的议案和提案应在正式提交之前,向所属选区或界别公开。 “两会”也应公布所收到的议案、提案内容以及处理结果。一个“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无论如何也不应容忍那些脱离了民意的代议者。如果议案或提案的审查、决定及反馈都不公开进行,这些“雷人”的议案、提案恐怕还将继续源源不断地产生——毕竟,又没有一个罢免程序能够把他们怎么着。

  (作者为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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