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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央企重要情况应当事前报告监事会

来源:《证券时报》
2010年01月28日11:06

  国资委:央企重要情况应当事前报告监事会

  本报讯 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发布《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明确,涉及企业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改制重组、产权转(受)让、薪酬分配、业绩考核、利润分配、主要领导人员出国等重要情况应当事前报告监事会。

  《办法》明确,央企和监事会应当加强工作联系、沟通,建立工作联系制度,明确联系人员和方式,协商确定有关支持配合事项。央企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及时、全面提供监督检查所需信息资料。企业和监事会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防止涉密信息资料失泄密。

  企业应当及时向监事会报告涉及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动态,以及出资人关注事项等重要情况。企业重要情况报告的范围、内容、报送形式和时限等,由企业与监事会协商确定。

  涉及企业重要机构及人事变动、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发生重大经营危机、违法违纪违规、法律诉讼和仲裁、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突发公共事件等重要情况,应当在第一时间报告监事会,并通报后续进展情况。

  《办法》同时规定,涉及企业重大经营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以及其他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重要会议,应当通知监事会列席。(郑晓波)

  

责任编辑:侯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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