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行为,便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以设立合伙企业的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审议并通过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该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指两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规定指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