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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如心遗产案香港高等法院判词摘要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2月02日22:01

  龚如心遗产案香港高等法院判词摘要

  中新网2月2日电 据香港中通社报道,香港高等法院2日就已故华懋集团主席龚如心的世纪争产案作出裁决。法庭裁定陈振聪持有的“2006年遗嘱”为伪冒,判华懋慈善基金一方胜诉。

  法庭判词长达三百余页,并同时公布一份判词摘要(原文为英文)。以下为判词摘要的大意内容(注,翻译或有不确之处,仅供参考)──

  华懋慈善基金 诉 陈振聪

  判词摘要

  1、法庭宣布龚如心2002年7月28日立下的遗嘱具法律约束力,并对2006年10月16日订定的所谓遗嘱作出不利判决。法庭同时驳回第一被告(注,指陈振聪)的反诉。

  2、法庭认为,“2002年遗嘱”乃龚如心适时签署,并与遗嘱条例第五章第一项相一致。法庭并进一步发现,“2002年遗嘱”并非龚如心为了请求中区政府协助其与公公(王德辉之父王廷歆)遗嘱诉讼案的手段,“2002年遗嘱”真实反映了龚如心希望将自己的财产捐予慈善事业的长期意愿。“2002年遗嘱”是龚如心慈善抱负的结晶,这一抱负具连续性,在遗嘱纠纷中贯彻始终。一直到死,龚如心计划使原告继续发展由自己一手开创的慈善事业,而不理会遗嘱纠纷结果如何。

  3、至于龚如心与第一被告之间的关系,法庭认为开始时仅是顾客与风水师的关系。即使1992年后两人建立亲密关系,第一被告同时亦只是龚如心的风水师,并从中获取资金上的好处。龚如心亦一直明白,第一被告不会抛弃原本的家庭与妻儿。第一被告乃有家室之人,而龚如心永不可能成为这个家庭的一员。就龚如心的考虑看来,她与第一被告之间的亲密关系,是一个永远不愿让他人得悉的秘密,她愿这秘密在她死后,随她长埋入土。在龚如心于2002年立下遗嘱时,她与第一被告之间的关系并不足以让她将自己的实业捧手予他。从龚如心经营的实业方面来看,她将自己的慈善目标看得比第一被告重要。

  4、在遗嘱纠纷结束后,第一被告重返他作为龚如心风水师及密友的“角色”,他为龚如心提供风水服务,并获取经济得益。两人之间的暗中亲密关系仍持续,这也是龚如心于2006年10月16日制定另一份遗嘱的本意。法庭认为,在龚如心于2006年立下另一份遗嘱时,其原本的慈善遗嘱并无改变。

  5、综合所有事实证据、专家意见,以及间接背景情况──如龚如心与第一被告之间的关系、龚如心在2006年10月期间的思维、心态,法庭认为,“2006年遗嘱”未经龚如心签署,且未经遗嘱见证人王永祥(Winfield Wong)、吴崇武(Ng Shun Mo)鉴定。“2006年遗嘱”并非龚如心在王永祥及吴崇武见证下,于2006年10月16日立下的文书。法庭指出,该文书是由王永祥证明过的特定遗赠遗嘱(Specific Bequest Will)。关于证据的分析,概括如下。

  6、源自文件检验的事物证据确凿,但必须同时与见证2006年遗嘱执行文件的证人证词一同考虑。

  7、静电数据探测器上的证据显示:

  •“2006年遗嘱”的签名与笔迹显示,该文件签署时被放置于未签署的文件之上,也就是说,在“2006年遗嘱”签署时,两份文件放置于一起。

  •文件在“2006年遗嘱”签署三个签名时,未有重大移动,也未引致未签署的文件或“2006年遗嘱”移位。

  法庭接受吴崇武提供的证据并认为,在龚如心与两位遗嘱见证人于2006年10月16日签署相关文件时,文件上面只有一份一页文档。联同静电数据探测器的左证,排除了“2006年遗嘱”是2006年10月16日所签署文件的可能性。

  8、法庭接受王永祥提供的证据并指出,龚如心的确于2006年10月16日在两位见证人面前签署文档。法庭同时接受王永祥提供的另一个证据──文件由龚如心交给他来公开,他首先拿起文件公开宣读,其后交回龚如心签署。在整个过程中,以下的动作可能致使两页纸滑动:

  •从桌子上拿起文档扬起;

  •将拿起的文档放回桌面;

  •文档被一个人传递给另一个人;

  •将文档在桌面范围内翻转;

  •调整文件,使适应签署者的角度。

  假设有两张纸(法庭指这并不让人信服),不可避免在上述过程中,产生部分移位。这又是一个与静电数据探测器证据有出入的结果。这揭示了“2006年遗嘱”并非在所称的时间执行的文件。

  9、文件检验证明,“2006年遗嘱”上出现折痕,而据称是龚如心的签名,则书写于折痕之上。专家检测显示,龚如心的签名在折痕出现之后书写。法庭接受王永祥、吴崇武两人的证据并指出,龚如心于2006年10月16日签署的文件上并无折痕,这再次证明“2006年遗嘱”并非龚如心于2006年10月16日签署的文件。

  10.法庭接受王永祥的证词并且认为,2006年10月16日由他见证的文件只是提及送赠一笔特定款项财予一名陈姓受益人的遗嘱。王永祥再三向龚如心提及这份遗嘱她并没有完成她的遗产划分。龚如心在签署之前知道并且理解这一点。法庭驳回“王永祥将2006年遗嘱误读为不完整遗嘱”之说。王永祥对不完整遗嘱的理解是与遗嘱相排斥的,就像“2006年遗嘱”是为立嘱人剩余遗产的分发处理。王永祥对遗嘱解读的准确性,是基于他就其效果而言,自发描述成一份他所解释的“不完整遗嘱”。这在龚如心对王永祥的解释的反应,以及当吴崇武问及她“2006年遗嘱”时她的反应中都得到证实。因此,龚如心在2006年12月6日签署的文件并不是“2006年遗嘱”。法庭驳回第一被告关于他如何于2006年从龚如心那里取得遗嘱的证词。法庭认为他不是一个可信任的证人。相反,法庭认为,在很多方面他的证据都是为自己“量身定做”的。

  11、法庭不相信以他们的关系,龚如心不顾自己的其它承诺和责任,而愿意把自己的全部财产留给他。在龚如心生前,当他哄她开心,使她赠其礼物或大笔钱财是一回事。但是要让他成为龚如心全部财产唯一继承人(即负责掌权华懋基金并完成她的慈善目标)是非常不同的。法庭认为,第一被告不是一个可以履行这些职责的合适人选。龚如心也没有作出必要的准备去促使他承担这些责任。

  12、鉴于2006年10月龚如心健康状况欠佳,法庭认为,她并没有自行准备她在2006年10月16日所签署的文件。法庭认为,她的兄弟姐妹、华懋基金的任何人,以及王永祥都没有在文件的筹备中起任何作用。法庭认为,唯一一位曾经接触过龚如心并有可能在这些文件中起作用的是第一被告。法庭驳回第一被告没有参与到文件准备中的说法。法庭发现他说谎,并向法庭隐瞒了准备2006年10月16日所签署的文件的相关情况。

  13、法庭驳回第一被告妻子(以及第一被告)关于第一被告2006年10月18日向其妻展示“2006年遗嘱”的证词。

  14、法庭认为,第一被告在龚如心死之前就对遗产官司谋划已久。他可以在龚如心的死前采取这一些措施,包括咨询RaymondChu或其它律师,同时,如果这个“2006年遗嘱”确实是龚如心真实的意愿,那么他的这一系列做法就可以巩固他的地位。他可以有一份经过她的子女和华懋高层确认过的遗嘱。或者,他可以要求龚如心找一些其它可信任的见证人。更好的做法,他还可以要求龚如心找律师出一份遗嘱,这样也可以达到同样的效果。但是,他没有做那些方面的事情。法庭认为,他之所以没有采取这一些做法,是因为他并不是通过在法庭上所宣称的方式取得“2006年遗嘱”的。

  15、法庭接受证据鉴定专家Robert Radley和Dr Giles的证词,即无法证明吴崇武在“2006年遗嘱”上的签名的真伪。

  16、法庭拒绝接受(陈振聪一方的笔迹专家)Westwood关于“2006年遗嘱”上的龚如心签名是正版的结论。法庭接受Radley及DrGiles的结论,即龚如心的签名属高技能的伪造。

  17、法庭拒绝接受Westwood关于“2006年遗嘱”上王永祥的签名是正版的观点。法庭接受Radley及DrGiles的结论,即“2006年遗嘱”上王永祥的签名属高技能的伪造。

  18、法庭拒绝接受Westwood关于“2006遗嘱”上与王永祥有关的笔迹极有可能是王永祥所写的观点。由于王永祥笔迹样本的大小有限,法庭也不接受Radley关于有适当证据证明笔迹不属于王永祥的结论。就已经掌握的笔迹鉴定而言,法庭目前无法做出这份笔迹是否由王永祥写出的结论。

  19、第一被告要求原告证明2006年执行的那份遗嘱是以风水为目的,但法庭驳回这一意见。法庭没有判定这份特定遗赠遗嘱的荒谬本质,即使它不是以风水目的而签署的。

  20、鉴于法庭关于伪造的结论,没有必要考虑其它因素。法庭简要地陈述了遗嘱的意愿和效力,以体现已将相关因素全部考虑在内。在遗嘱意愿方面,取决于那份签署的文件是否是“2006年遗嘱”或是一份特定遗赠遗嘱。虽然法庭可以得出结论,即,如果“2006年遗嘱”是2006年10月16日所签的那份文件,龚如心亦非把它当作遗嘱来签署,但法庭并不能推断出,这份特定遗赠遗嘱是为了风水的目的。

  21、在遗嘱效力方面,法庭认定在2006年10月16日签署那份特定遗赠遗嘱时,龚如心没有患精神错乱。(完)

  

责任编辑:侯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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