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历年来各地财政预算下达不及时、落实不到位的情况,财政部昨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在6月30日前将年初安排的预算落实到部门和单位。
《意见》规定,对年初代编安排的预算,要尽量在6月30日前落实到部门和单位,超过9月30日仍未落实且无正当理由的,除据实结算项目外,全部收回总预算,调剂用于其他支出或平衡预算;各部门代编的财政预算要尽量在6月30日前全部细化到所属预算单位,超过9月30日仍未落实而无法执行的预算,全部做调减预算处理。
对各财政部门安排的转移支付,《意见》要求,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外,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90日内尽快下达。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可先下达后清算或分季下达。
此外,各地区、各部门申请追加预算的,除特殊事项外,应在8月31日前将申请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9月30日前办理完毕,超过时限将不再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