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颁布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其中特别强调未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不得提前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有利于劳动力的自由跨省域流动,解决了长久困扰农民工的一个“心头病”,被群众亲切地称为“养老新政”。
然而,对于“不得退保”问题,部分公众有误解,甚至有人称之为社保政策的倒退。笔者以为,“不得退保”的规定并非社保政策的倒退,反而,对农民工来说,是一个绝对的利好,有利于解决农民工未来的养老问题。
事实上,社会养老保险作为保障公民生活的基本社会保险,本身就不应该允许退保。只有切实实现每个社会公民“皆有合适的养老保障”,才能免除人们的后顾之忧,有利于社会的长久稳定。我国已经进入老龄社会,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必须通过具体的措施来予以应对,“养老保险”就是其中最重要的措施之一。
那么,缘何一个好的政策为何有一些人不理解,甚至有误会。这里面就有一个如何看待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问题,其实,这些钱都是你自己的钱,唯一的区别就是你晚点花还是早点花,放在养老保险账户里,这些钱能不断升息,对自己的老年生活能有一个保障。
往年年终之时,之所以出现“退保潮”,最关键的原因是之前养老保险长期无法实现跨地区转接,流动参保人只得被迫选择“退保”。但是,现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已可在跨省域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这种情况下,退保显然毫无必要。
当然,我们目前的养老保险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也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比如有些农民工因病或者年龄问题,无法继续在城市打工,也没有能力继续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又不满15年,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如何衔接职工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如何保障《办法》在各地的切实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养老保险又怎么计算?这些具体的问题,都需要今后进一步进行梳理和规范。
(责任编辑:朱津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