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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能否打击鸠占鹊巢

来源:北京青年报
2010年02月04日10:29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日前透露,我国已经开始起草《住房保障法》。其中规定,将由出资的地方政府和保障对象共同拥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出资比例主要根据土地使用和建筑及安装费用比例确定。

  住房保障,可以说承载了太多低收入者对于房子的梦想。自从1998年国家把经济适用房作为一项政策推出以后,这些年间,经济适用房就因为其所表现出来的面积过大、购买者错位和价格失控等“既不经济,也不适用”的问题而饱受批评。甚至经济适用房被有权势之人鸠占鹊巢,已售经济适用房呈现“高租售率”,经济适用房小区涌现大量开豪车的有钱人。去年9月,广州经济适用房风波就曾弄得沸沸扬扬。经济适用房是政府为城市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的一种公共福利,但现在问题是一些地方政府在土地财政驱使下,急着想通过抬高房价来提高GDP和为城市形象工程增加“资本”,而开发商对这种微利(经济适用房一般利润不允许超过3%)更是丝毫提不起兴趣,于是,随之而来的难以控制的违规现象违背了这个政策的初衷。

  经济适用房制度开始在包括两会在内的各个场合被频频声讨。此番住房保障法的内部讨论稿中关于经济适用房的产权问题,规定将由出资的地方政府和保障对象共同拥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出资比例主要根据土地使用和建筑及安装费用比例确定,5年后,这样的共有产权房屋也可以上市出售,出售后的资金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这种“共有产权”的提法倒是新鲜,但实际上各地早有操作,也就是俗称的5年后出售须“补地价”,与2007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不完整产权”相当,主要还是控制购房人通过售房谋取暴利。

  然而,通过经济适用房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不只有通过售房,只要这些房屋仍然被没有权利占用的人占用,这种试图兼顾公平的举措就依旧难达公平。在目前我国市场机制不完善、权力监督不到位、权力屡屡有可能突破监管的情况下,面对有限的资源和近乎狂热的需求,这种担心决不是多余的,只要能找到监管空隙“抽”到房子,就能“永久合法”地鸠占鹊巢。相形之下,住房保障制度侧重于只租不售的廉租房,或许更能解决低收入人群的实际住房需求,如农民工、大学毕业生住房问题等等。尽管廉租房不创造财富,却可以照顾公平,只要采取严格的不定时抽查制度,就能保证廉租房租户不至于通过转租房屋牟利。

  经济适用房曾经在上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作为政府接济低收入人群的一项重要政策在西方很多国家如瑞典、英国、法国、丹麦、荷兰等进行了大规模实践,但80年代以来,这种政策被逐渐抛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也于2002年11月出台了9项稳定楼市措施,其中之一就是,从2003年起无限期停售、停建居屋(类似于经济适用房),而仅保留公屋(类似于廉租房)。或许,我们也应思考住房保障制度到底该何去何从。

责任编辑:黄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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