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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费率与酒驾联动效用有限

来源:东方早报
2010年02月12日02:04
  早报特约评论员陶短房

  据公安部网站消息,公安部、保监会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决定自2010年3月起,逐步实行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

  所谓“交强险费率与酒驾联动”,即将饮酒后驾驶、醉酒后驾驶违法等行为,作为交强险费率上浮的依据。这种做法旨在以保费上浮的形式约束驾驶者,使其慑于高额保费而不敢酒后驾驶,从而减少因酒驾而造成的交通安全隐患,减少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这种将车辆保险与酒驾联动的做法,是许多交通法规完善国家的普遍做法。在不少国家里,不论车险是官办、民办,是独家垄断还是多家竞争经营,酒驾影响保费费率已经成为交通常识,一些有酒驾“前科”的累犯,其保费费率往往高达普通人的几倍、十几倍,重到让酒驾者不得不放弃自己开车的地步。道理很简单,保费与酒驾联动的目的,是震慑酒驾者,减少“醉车”上路,将初犯者逼得不敢再犯,把累犯者逼出自驾行列,正是实现了这一政策的初衷: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

  从《通知》的条款看,饮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一次上浮的交强险费率控制在10%至15%之间,醉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一次上浮的交强险费率控制在20%至30%之间,累计上浮的费率不得超过60%,和国外相关标准比有些偏轻,震慑力不足,杀伤力不够,但万事开头难,原则是框架,《通知》在中国大陆首次明确了“车险与酒驾联动”的大原则,其意义是积极的,值得鼓励和赞许的。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民众生活水准的改善,中国车辆普及率越来越高,“汽车时代”带给人们许多便捷,但普遍存在的酒后驾驶现象,却成为无辜者头上悬着的一把杀人钢刀、据司法部2008年一项研究数据称,中国每年因酗酒肇事立案高达400万起,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的10万人中,许多都和酒驾有关,这一数据甚至远远超过了“汽车王国”美国。孙伟铭案、路虎撞人案、保时捷撞人案,以及屡见不鲜的连环醉驾撞车案,造成人员、物质损失极为惨重,社会反响十分强烈,公众对加强打击醉驾、确保交通安全呼声强烈,希望有关部门能通过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从机制上、系统上有效遏制醉驾愈演愈烈、蔓延全国的趋势,还马路以安全。对于《通知》所体现的“以经济手段震慑醉驾行为”原则,以及背后所体现出的、有关部门严惩醉驾,依法整顿交通秩序的良苦用心,相信社会和公众都会给予应有的理解与支持。

  但必须认识到,仅有这些,是远远不够的。

  首先,《通知》虽然规定了联动原则,较原有条款更严格、更有操作性,但对于醉驾者的震慑力仍远远不够。从媒体披露、公众反响强烈的多起醉驾恶性交通肇事事件看,醉驾者往往不是有权势和背景的“特殊人物”,就是财大气粗的富豪或“富二代”,对他们而言,一次10%~15%、封顶60%的交强险费率上浮,不过是九牛一毛的“小意思”,甚至几次醉驾的代价,还未必比得过一次豪饮的开销,这样的“联动”,较之以往固然是个进步,但还不足以让这些“特殊人物”视醉驾为险途。

  更应指出的是,《通知》也好,已经或即将出台的各类相关法规、制度也罢,只是解决了打击醉驾“有法可依”的问题,却并不能解决“有法必依”、“依法办事”的问题,更不能解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问题。事实上以往的交通法规不健全是一方面,但另一方面,某些地方和部门有意无意实行“弹性执法”,对“特殊人物”网开一面,上下其手;某些地方和部门错误理解法律、法规的精神,给某些醉驾肇事触法者以“以赔代罚”、“拿钱赎罪”甚至“以钱换命”的机会,造成了“醉驾是有钱人特权”的社会错觉,严重影响了社会公平原则,影响了公众道德观念,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无法可依固然可怕,有了法规、规章,却因执行有“弹性”,而丧失了制度应有的严肃性、权威性,其后果将更甚于无法。

  整顿交通秩序,打击酒后驾驶和酒驾违法行为,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工作,依靠法律、制度,是根治酒驾的根本途径,而所谓“依法”必须包含两个层面,即规则的制订和规则的执行,后者甚至比前者更重要。从这意义上讲,《通知》的出台,迈出了依法整治醉驾有力的一步,但也仅仅是第一步而已。

  (作者系旅加学者)
责任编辑:侯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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