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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命名规定》出台 化妆品名称“卸妆”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2月12日08:53
  据新华社北京2月11日电(记者黄小希)为了规范化妆品命名工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印发了《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化妆品命名指南》。命名规定明确了化妆品命名的原则、禁用内容等,与规定配套印发的命名指南列举了化妆品命名时的禁用语和可宣称用语。

  围绕这一为化妆品名称“卸妆”的新举措,新华社记者专访了国家药监局食品许可司化妆品处有关负责同志。

  “部分企业利用消费者对美丽的向往,在名称上大做文章。极致、特效、换肤、抗敏、红外线……”该负责同志一口气列举了时下化妆品热衷使用的诸多词语。他指出,这些带有绝对化、虚假性、夸大性词意的词语以及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使得消费者购买产品时无法获得客观准确的信息,是对消费者的误导和欺骗。

  产业快速发展,产品命名乱象,公众安全诉求三大背景互为合力,推动了《化妆品命名规定》的诞生。命名规定明确了化妆品名称禁用的8种内容,并指出化妆品名称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要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在《化妆品命名规定》的禁用名单中,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位列其中。“化妆品不是药品,我国的化妆品法规也从未出现所谓"药妆"的概念。”该负责同志说。

  “下一步我们将逐步建立化妆品命名禁用语数据库,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化妆品命名工作。”该负责同志对记者说,数据库建成后,企业在命名产品的时候就可以及时查询哪些词是禁止使用的。
责任编辑:田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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