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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不得拒绝或拖延承保摩托车交强险

来源:金融时报
2010年02月23日09:06
  北京2月22日讯针对近期个别保险机构以各种理由拒绝、拖延承保摩托车交强险,或者强制搭售商业保险合同的行为,中国保监会今天专门发布通知称,各保险公司应充分认识摩托车交强险对保障“摩托车下乡”工作顺利实施、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作用,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摩托车交强险,不得向投保人强制搭售商业保险合同或提出其他附加条件。自2010年2月1日起,如再发现有保险公司以任何理由限制摩托车等各类车型的交强险承保业务的,保监会将依法在全国范围内限制其交强险业务经营。

  保监会在通知中称,各保险总公司不得在系统管控、核保政策、考核指标等方面,限制各分支机构承保交强险,否则保监会将依法追究总公司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各地保险机构一旦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标准技术要求的摩托车,要及时向当地保险监管部门报告。各保监局要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可根据机动车的实际类型和使用性质,重新确定交强险费率适用档次。

  “国家实施"摩托车下乡"政策是促进消费、拉动内需,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一项重要决策,是一项重要的惠农强农工程。而摩托车交强险制度自实施以来,也对及时妥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发挥了一定作用。”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保监会已经要求各保监局加大对辖区内各保险机构的监管力度,要高度重视信访线索,一旦发现以各种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摩托车、强制搭售商业保险或提出其他非法附加条件的,应及时查处、从严处理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对于部分保险机构严重亏损的现状,上述负责人称,监管机构正在探索完善摩托车交强险费率,有条件的保监局可根据辖区内摩托车交强险经营情况,按照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探索制定适合当地情况的摩托车交强险地区费率因子。地区费率因子上下浮动标准暂不得高于摩托车交强险基础费率的30%,调整后的地区费率因子须及时向保监会备案。
责任编辑:刘玉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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