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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下放国有产权转让审批权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2010年02月26日09:22

  本报北京讯(记者侯美丽) 24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中央企业在本企业内部实施资产重组,符合此前下发的《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306号文件)规定的境内企业协议转让事项,由中央企业负责批准或依法决定,同时抄报国务院国资委。而国务院国资委在2006年下发的306号文件中规定,中央企业进行国有产权协议转让需报给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地方国企则需经过省级国资委审批。新规意味着央企内部的国有产权协议转让审批权被下放到了央企手中。

  《通知》规定,中央企业之间、中央企业与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之间协议转让国有产权应当符合各自主业范围和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做强主业和优化资源配置,并符合30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转让事项由中央企业报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后实施。记者了解到,以前央企与地方国企之间重组,往往需要从地方到中央层层报批,而新规定省略了地方国资委审批这一环节。

  《通知》还特别指出,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仍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按照这一规定,上市公司国有产权协议转让仍然延续旧规,即2007年6月国资委、证监会联合出台《国有股份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审核工作由国务院国资管理机构负责。

  分析人士表示,新规定简化了国资重组步骤,对推进央企主辅分离改革是一大利好。

  

责任编辑:李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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