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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推行共有产权房解决“购房难”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2010年03月04日11:05

  本报北京讯(余庆华) “十多年来,国家推行的经济适用房制度,有效缓解了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难。但在市场经济、房地产市场不断完善发展中,传统经适房存在的产权模糊、不与市场接轨、退出困难等问题也日益凸显。”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 中共淮安市市委书记刘永忠说。

  淮安市从2007年开始探索并逐渐形成的共有产权房模式,较好地解决了一系列难点。

  从模式看,一是变划拨土地的“有限产权”为出让土地的“明确比例”产权,将以后上市或退出时含糊的补交(优惠)差价,事先予以明确。

  二是价格参照商品房执行政府指导价,购房人实际出资与房价总额的差价显化为政府出资,购房人和政府按出资比例构成共有产权。

  三是推出两种比例:1.个人占70%、政府占30%的产权(个人出资额等同于传统经适房价)。2.个人和政府各占50%。共有产权住房上市或退出时只要购买政府的产权部分或按比例与政府分成即可,并实施5年内原价购买,5至8年加同期贷款利息,8年后则按市场评估价执行的规定。

  刘永忠认为,共有产权住房保障模式有五大优点。一是价格低于同期、同区域商品房价的5%—10%,且房价以商品房价格为参照,无需靠新征农用地来实现平衡,不会“越建越远”,因而区位适中,百姓认可。

  二是产权明晰,与商品房市场接轨。

  三是有助于实现住房保障广覆盖。

  四是购房户大多能在5年内按原价购回政府的产权部分,经测算,政府在投入首笔资金后,在5-8年的滚动中,可基本实现资金平衡。

  五是可在集中建设的这类小区里,增设全体业主拥有产权的商业用房,以其收益补贴物管费用,并可建设标准厂房,选择无污染、无噪声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入驻,方便小区内弱势群众就近就业。

  为此,刘永忠建议:1.国家应对这种模式加以总结、推广,并写进即将颁布实施的《住房保障法》。2.由国家、省、市政府建立住房保障专项基金(包括用于政府产权份额的货币补助)。3.基金来源以地方公共财政为主,国家或省转移支付为辅。可区别东西部及地区性经济发展的差距,给具体城市相应比例的转移支付。4.补助基数可按照当年的供应量来确定,确保转移支付公开公平,便于操作。

  

责任编辑:丁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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