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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票同权”是一个起点

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2010年03月04日18:0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的修正案草案提请于3月5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这是选举法自1953年诞生以来的第5个修正案。而此次修正案中一个最大的亮点是,明确规定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城乡居民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并不是没有征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城乡居民人口数量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1990年,中国城乡人口比例为73.77%比26.23%;去年则为45.7%对54.3%,城乡人口比例基本持平。而在1952年,当时的农村人口占到了80%以上。也正是因为经济基础的变化,在2007年党的十七大上,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就已经指出:“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的联系,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因此此次修改,应该说是水到渠成。

  城乡居民各自对应的人口比例,在1952年是8:1,而现行的《选举法》是4:1,这个过程中国走了近60年。对于一个公民来说,这个过程有点漫长,因为绝大多数的公民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时间也就是60余年;但是从选举权发展的历史来看,60年并不短。以美国为例,为了实现美国宪法中所规定的选举权的人人平等,美国花了200多年的时间。这是一个巨大的成就,我们有理由为此感到自豪。

  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是关键,选举权的实现则是基础。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仅仅只是开始,要真正把选举权落实到实处,选出真正的人民代表,还需要有很多路要走。

  首先,如何让候选人的主张被它的选民所知悉?按照现行选举法的规定,候选人与选民的见面,只限于是在选民小组内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而选民小组外的选民,只能够通过张贴在居委会或者村委会等办公场所的公告来知悉候选人的经历,很少有候选人通过演讲或者说是辩论这些人民群众通过电视所熟悉的国外所常用的选举形式来发表政治主张,因此选民并不知悉候选人的主张,而候选人也不知晓选民的要求。在该草案中,规定了“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这个做法扩大了候选人接触选民的范围,有利于选民对候选人的了解,可以减少过去那种盲人摸象式的投票选举。而候选人回答选民问题的规定,则有利于提高选举的公开性和竞争性,有可能成为人大代表选举由目前的确认性选举向竞争性选举转化的契机。但是,这个规定并不是没有曲线,因此此处仅仅是“可以”,而不是“应当”,这意味着选举委员会也可以不组织见面会。其次,如何解决人大代表官员比例过多的问题?在2007年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中,还专门听取了《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该说明中指出:“近几届全国人大代表构成中,工人和农民代表比例呈下降趋势,尤其是一线工人、农民代表人数偏少。”政府官员所占比例过高,严重影响了人大对政府的监督效力。人民代表大会要成为真正负起监督“一府两院”的重任,在代表的职业构成上也该有所动作。

  再次,如何协调不同地区之间的矛盾?城乡居民按照相同的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一个考验,因为比例的变化会导致各个地区代表人数的变化,而代表人数的变化则意味着不同地区在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中所能够发出的声音发生了变化。对那些代表人数减少的地区来说,这种变化是痛苦的。因此,如何面对这种变化,这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要考虑的。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落实人民当家作主的有利途径,而选举制度是关键。城乡居民依照相同的人口比例选举代表,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但是这还不够,要让人民代表真正代表人民,还有赖于其他细节的改善,如选取的划分、候选人的提名等细节。同时,选举法的修改只是第一步,相应制度的完善,还需要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等法律的修改和完善。
责任编辑:刘玉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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