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五项新政帮居民走出“蜗居”
本报成都3月7日讯(记者韩清华) 记者3月7日从成都市房管局获悉,成都市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成都市廉租住房、经适房、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努力让成都居民不再“蜗居”。
据介绍,这五大政策分别是:
第一,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提高保障标准。《意见》规定,保障对象的家庭年收入标准,原则上应按本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确定。同时,这一标准将由市、区市县政府每两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此外,成都市廉租住房将实行租赁补贴与实物配租两种保障方式,由保障对象自愿选择。
第二,租赁型经济适用房满两年可申购,申购经适房24个月内交付使用。按照《意见》,成都市将探索经适房“租转售”保障方式,用于符合申购条件、暂时无力购买的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赁居住。在成都高新区范围内,还将试点经济适用住房货币化补贴保障方式,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可申请货币化补贴用于购买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家庭年收入低于7万元的家庭可购买限价商品房,在成都市工作的外地人也可购买。《意见》提出,今年中心城区将新建40万平方米限价房,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原则上按照比同等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市场价格低15%-20%的标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发展区所在区市县政府或管委会将按单身公寓标准建设大学毕业生租赁公寓,以解决其创业初期住房困难。在上述区域内工作且毕业未满3年、年收入3.5万元以下的单身无房大学毕业生都可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根据保障对象的类别及收入情况分层次确定,原则上比市场租金低10%—40%。
第五,棚户区改造居民可购买部分面积产权。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允许无力购买最小户型的居民购买部分面积产权,其余面积保留公有产权并由其租赁居住,待其具备购买能力后自愿申请购买。
此外,《意见》还提出,保障性住房不能转借、转租或改变用途,并严格住房保障退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