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泛化”
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被“泛化”的问题日益为社会所关注。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郭松海提出建议,应该限制土地征收适用范围。
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行使征地权的前提是“公共利益”。但是,郭松海认为,现
实中征地的目的早已不限于为“公共利益”,部门利益,甚至私人商业利益都在搭乘公共利益的“便车”。土地征收已成为满足各类建设用地的主要途径,不论何种投资主体搞开发建设,均可征收农村的集体土地,远远超出了“为了公共利益”的范围。郭松海认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产生的背景基础与社会功能定位是导致我国土地征收“公共利益”被泛化的深层次原因,而现行法律规定的内在冲突是导致我国土地征收“公共利益”被泛化的法律根源;现行财税体制的缺陷以及征地制度与供地制度间的巨大利益空间是导致土地征收“公共利益”被泛化的现实根源;社会性质和传统经济体制是导致土地征收“公共利益”被泛化的体制根源;而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是导致我国土地征收“公共利益”被泛化的直接原因。
当前农村土地征收制度,不利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全体农民合法权益的保障,已成为我国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制度性障碍。为此,必须打破地方政府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的垄断,形成多元化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供给和需求主体,建立统一完善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
郭松海委员建议,须加快《土地管理法》修改工作,在修改中区分我国公共利益用地的具体类型。具体包括两大类,一是“公共物品”,二是其主要目的和后果能使社会成员受益的事业。
另外,应区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外两种情况,采取不同的土地征收方案。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只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规划,就一律适用土地征收,将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在具体安排上,可在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市规划等保持一致的基础上,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制定系统的、有步骤的征地计划和安排,确定征地的范围,每年根据开发的需要,实际征收其中的一部分,并尽可能整村整村地进行征收,以避免零散和随意征地所带来的诸多弊端。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可将建设项目分为公益性非赢利项目、公益性微赢利项目和经营性项目三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