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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资本门槛500万 不得进行存贷业务

来源:中国经济网
2010年03月11日09:29
  记者从银监会3月10日召开的融资性担保业务新闻通气会上了解到,银监会等七部委联合制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已于8日正式发布实施。依照《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自有资金可投资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金融产品,对股票、基金、房地产等投资不得高于净资产20%。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进行存贷业务,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10倍,担保赔偿准备金为责任余额1%。

  银监会相关人士表示,融资性担保公司在以担保为公司核心业务的前提下,可引导、促进安全性和流动性,将自有资金投向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在不存在利益冲突的前提下,利用自有资金向股票、基金、房地产等盈利状况较好的领域投资总额不得高于净资产20%。

  《办法》明确,各地监管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最低不得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贷款担保、信用证担保等业务,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和受托投资等业务。

  《办法》还提到,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用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

  根据《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来源:中国证券报)
责任编辑:丁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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