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美术学院设计学院副院长吴海燕这次带来了3份提案,其中一份提出“要将产品外观设计合同纳入技术合同范畴”。
吴海燕对记者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实施后,一直没有出台《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作出了《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各地法院在执行的过程中一般不把‘产品外观设计合同’纳入‘技术合同’范畴,特别是没有把‘合作开发产品外观设计合同’纳入‘技术开发合同’范畴。由此,在创意产业背景下众多的‘产品外观设计’得不到法律的有力保护。”
近年来“产品外观设计合同”纠纷不断出现,对此吴海燕认为,由于“产品外观设计”申请专利权到被批准需要一定时间,在这段时间内“产品外观设计”的设计方就很难受到法律的保护。尤其是在委托或合作设计过程中的“产品外观设计”的各个设计阶段性成果,由于时间和成本的原因,不可能全都申请专利保护,故设计方的合法权益更加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客观上阻碍了中国创意设计产业的发展。
为了给“创新中国”创造良好的社会和法律环境,吴海燕建议把产品外观设计合同纳入技术合同范畴,“请最高人民法院从我国现行法律的角度对此加以研究,使中国的创意设计产业更好地受到法律的保护,推动中国制造真正走向中国创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