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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灰色收入”更要铲“灰色土壤”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3月14日10:00
  12日,全国人大下发《关于〈政府工作报告〉修改情况的说明》。其中,将把“坚决打击取缔非法收入,规范灰色收入”改为“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灰色收入”的表述被删除(3月13日《钱江晚报》)。

  在“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虎山集团董事长张剑星就对《政府工作报告》中“灰色收入”的说法提出意见:“"灰色收入"到底指什么收入,定义不清晰。”除了张剑星,还有其他多位代表委员对“规范灰色收入”的提法提出了商榷之意。这其中还包括作家张抗抗和湖北统计局副局长叶青等。《报告》删除“灰色收入”,能更准确反映民意,是实事求是的表现。

  “灰色收入”是一个模糊概念,一时不能准确定义,也不好清晰界定范围,但并不是“不存在”。如果是从来就不存在,“灰色收入”就不会成为一个专用名词。比如,医生收受患者的“红包”,就是一个约定俗成的灰色收入。《政府工作报告》中删除“灰色收入”,并不是意味着政府对“灰色收入”不管不问,事实上,“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就是对“灰色收入”的开刀。

  抑或,“灰色收入”介于合法收入与非法收入之间,虽然法律尚未作出明确的界定,但至少是一种不阳光的收入,生存于“灰色土壤”里,成长在“灰色环境”下,蔓延在“灰色地带”中。这种收入,基本上都是职业道德所不允许的,是行业“潜规则”的产物。医院的“红包”,教师的违规“补课”等,不都是演变为一种收入“潜规则”了吗?

  删除“灰色收入”,更要铲除“灰色土壤”,更要破除“潜规则”。目前,“灰色收入”在“灰色土壤”中“疯长”,拉大了收入差距,加剧了社会不公,危害性不可小视,是给“灰色收入”“定性”的时候了。

  不是有代表委员问什么收入为“灰色收入”吗?不妨从社会现存的各种“潜规则”中涉及的收入部分里遴选出“灰色收入”,并将其列入非法收入。用法律的界定来铲除“灰色土壤”,才能在现实里删除“灰色收入”。(巢江淮) (来源:《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单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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