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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无缘期指特别结算 期货公司或掀新增资潮

来源:东方早报
2010年03月15日02:12
  据新华社上海3月14日电日前,银监会已正式发文,规定银行不能参与股指期货市场,这意味着银行将无缘股指期货市场的特别结算会员业务。业内人士表示,银监会此举主要是为了规避银行作为特别结算会员在理论上的无限风险责任以及监管法律法规方面的限制。不过,在期货界人士看来,这也意味着包括基金以及QFII等重量级机构投资者的结算业务将主要由期货公司承担,期货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很可能推动期货公司启动新一轮增值扩股潮。

  业内人士称,银监会要求银行不能参与股指期货,除目前分类监管方面的一些法规限制外,银行作为特别结算会员的无限风险责任也是顾虑之一。“在理论上,银行作为特别结算会员将要防范客户穿仓的风险,同时可能还会为客户的交易提供担保,但银行的收益则主要来自于结算的收费,风险与收益并不匹配。”业内人士说。

  上述规定也意味着基金、券商等机构参与股指期货市场的结算很可能将主要由期货公司来完成。

  分析人士指出,这尽管一方面增加了期货公司尤其是中金所全面结算会员的结算“蛋糕”,但另一方面,大型机构的陆续参与也对期货公司自身的资本金要求提出了更高的标准。

  按照目前的监管规定,为了防范风险,参与股指期货经纪业务的期货公司,注册资本金要求不得低于客户保证金的6%,其中警戒线为6%的1.2倍即7.2%。这意味着,如果期货公司希望拥有1亿元客户保证金,必须先把自己的注册资本金补足到720万元以上,而根据证监会规定,期货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为净资本,即非流动资金。

  “如果基金、券商等机构涌入期货公司开户,随着股指期货市场的逐渐成熟和交易规模的扩大,其雄厚的资金实力毫无疑问将使得期货公司的保证金规模大幅上升,期货公司自身为防范风险也需要增加更多的资本金。”上海一期货公司总经理说,目前,国内注册资本金最大的期货公司资本金为6亿元,其能够覆盖的最高客户保证金也仅为80亿元左右,“而对于大多数注册资本在1亿元左右的期货公司,其能够覆盖的客户保证金规模将更少,期货公司不可避免将面临增加资本金的要求。”

  ◎ 名词解释

  中金所会员分五类

  中金所会员分为结算会员和交易会员两大类。结算会员具备直接与中金所进行结算的资格,按其业务范围又分为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交易会员不具备直接与中金所进行结算的资格,按其业务范围又可分为从事经纪业务的交易会员和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

  其中,全面结算会员既可以为其受托客户,也可以为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交易会员办理结算、交割业务。

  交易结算会员只能为其受托的客户办理结算、交割业务。

  特别结算会员只能为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交易会员办理结算、交割业务。
责任编辑:侯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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